理论谎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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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08:05 法制日报 |
采访体会:含权消费披着经济学的外衣,作为普通消费者,根本就弄不懂里面的玄机;在暗访过程中,记者被言传身教地传授了六遍,理解得依然是云里雾里,好歹人家还轻言细语地开导说,你没搞过传销,不懂可以慢慢来。 经典谎言:含权营销是针对目前国内保健品过分依赖广告投入进行销售的模式提出的,其具体内容就是把节省下来的广告费返还给消费者,返还给经销商。含权消费使买卖关 系由对立逐渐走向统一:消费者参与公司利润分配,使个人的消费与公司派送的经济权益紧密结合,并永续享有;含权消费相当于储蓄、又相当于保险,但它更像投资,将改变人们对社会经济生活的观念。专家诊断: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张建民、副教授曹亮等人从经济学的角度对含权消费现象进行了个案讨论。他们一致认为,含权消费是一种促销模式,即通过返利形式向消费者让利。按照市场营销学中的“顾客让渡价值”理论,从消费者收益角度分析,消费者总是希望在购买过程中获得最大的让渡价值,即购买总价值与购买总成本之间的差额最大化。同时,企业为在竞争中战胜对手,吸引更多的潜在顾客,就必须向顾客提供比竞争对手具有更多“顾客让渡价值”的产品;因此,企业通过含权消费这种营销模式的创新以增加“顾客让渡价值”,并使其最大化是企业在面对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所做出的一种选择,但问题出在相关公司的操作上:首先,阿尔克公司根本没有所谓的过硬产品。那么,消费者购买的目的是什么?消费者的需求不能被满足,这不符合最基本的需求规律。换句话说,消费者进行购买的最根本目的不是为了消费产品,而是为了获得所谓的“含权”,即取得返利成了购买的最直接和根本目的,这与国家严厉打击的“传销”就没有任何质的区别。其次,企业生产、销售产品的目的是为了什么?经济学早已说明,企业是以赢利为目的的。只有通过各种方式不断获利,企业才能生存和发展。但根据阿尔克公司自身的说法,测算的结果是企业的利益都让渡给了消费者,而企业最终是亏损的,那么采取含权消费方式经营的企业将如何持续经营,企业经营的意义何在?这不符合基本的供给规律。从另一个角度来讲,阿尔克公司就是通过不断地发展“下线”来维持企业资金链的循环,一旦某一天不能获得更多的、新的资金,整个体系的崩溃就是必然和惟一的结果。 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吕忠梅教授从经济法学的角度对含权消费现象进行了深刻批判: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对于任何市场交易行为,诚信是交易行为基础、也是判断交易行为是否合法的价值依据。当某种交易行为以某种方式粉墨登场的时候,我们要甄别它的性质,不能简单地看它采用什么样的法律术语、借用了什么样的“学术观点”,而是要深入地分析它的动机、目的与行为方式,用法治的理念来进行衡量,发现其中是否存在背离法律和社会价值的现象。含权消费通过理念炒作,欺骗消费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种种行为通过记者的实地采访得到了证实。所谓“集中反映了利益诉求,也是消费者至高无上的权利,是对‘消费者就是上帝’、‘顾客就是上帝’的最完美诠释”的阿尔克公司恰恰是采用虚假宣传、虚假生产基地、虚假公证、假冒商标、假冒产品、假冒批文等一系列假行为来赢得公众的信任,是对消费者最大的欺骗,也是对消费者利益最大的侵害。 人们之所以上当,是因为忘记了自己在市场中的身份与地位———消费者。消费者只能是为了自己的生活需要而购买或者使用商品与服务的个人,无论消费需求有多大的不同,消费能力有多大的差别,但消费目的是相同的。如果某一行为背离了“消费”的根本目的,这种行为的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因此,所谓“消费投资”、“消费储值”、“消费保险”中的“消费”已经不是消费者的行为了。在“含权消费”的广告中,也明确地告诉了我们,这种行为绝对不是为了生活需要而进行的消费———“把自己从一个消费者变成一个消费商”,“何谓‘消费商’呢?其实很简单,就是消费者从纯消费者转变为在消费的同时创造收入的人。消费商背后的概念是,您帮助您的产品供应商扩展生意,向人们推荐他们的产品或服务;这家公司为了报答您,会让你参加公司的利润分配。”在此,可以十分清楚地看到,你如果能够获得利润,并非你自己的消费,而是“帮助你的产品供应商扩展生意”,所谓的“消费获利”不过是自欺欺人罢了。 第二大谎言:形象谎言 难易识别指数:★★★★ 采访体会:在一般消费者、投资者眼里,运营含权消费的这类公司的形象都被包装成注册资金数百万、总投资数千万、固定资产数亿元的大型跨国集团公司,在海内外拥有许多子公司、办公大楼、生产基地、众多产品,企业荣誉、名人效应显著;一般消费者、投资者能接触的核心区域主要是处于省会城市闹市区的、非常豪华气派的营销总部,不仅识别真假相当困难,而且在趋利心理作用下容易上当;但对于类似记者的专业人士和相关监管部门要识别其“庐山真面目”却不是件难事。记者仅用3天时间就还原了阿尔克公司的真面目。 经典谎言:阿尔克公司在其网站和企业宣传资料上宣称,其创立于1995年,总投资额为8000万元人民币,是从事生物技术产品开发、养殖、生产、销售于一体的企业,是福建省高新技术集团化公司。公司旗下有包括澳大利亚澳洲城市企业有限公司在内的多家子公司和霞浦小球藻实验基地,已在全国各地建立100亩以上的螺旋藻养殖基地7个,产品畅销于欧、美、日等19个国家。 真相调查:记者通过阿尔克公司所在地福清市的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查证:一、从福清市工商局提供的企业登记资料上获知,阿尔克公司的企业注册地点不确切,仅为福清市龙田镇前坑村;记者前往该村核实,竟然找不到该公司。二、从福清市国家税务局提供的纳税信息获知,阿尔克公司仅是小额纳税人, 第三大谎言:直销谎言 难易识别指数:★★★★ 采访体会:对于含权消费究竟属于传销还是直销的定性,记者在做采访的前期准备工作时就有了比较准确的认识。当真正介入采访后,才发现含权消费仿真直销的程度已到了以假乱真的地步。以阿尔克公司为例,记者明显能感觉到其高层管理者有着非常熟练的传销经验,能够采取各种手段把企业包装成一家貌似直销的公司,如设立注册资金或投资额为8000万元的集团公司、建立生产基地、有自己开发的产品、进行专卖店经营,等等;这些都是《直销管理条例》规定设立直销企业所必需的条件。更为巧妙的是,阿尔克公司的管理高层向下灌输含权消费时,坚决否定其是传销,而是不同于传统直销的一种新型营销模式,一般消费者、投资者对此信以为真。 经典谎言:从事含权消费的企业都通过媒介宣称,含权消费是与电子商务结合在一起的、不同于传统直销的一种新型营销模式,是世界上最先进的经营方式。记者在暗访过程中曾试探性地问过阿尔克公司营销总部一位叫张旭明的总经理,含权消费会不会是传销?他很果断地回答说不是,“我们借鉴了直销的一部分精华,但不是完全的直销,我们走的是含权消费的新路子。” 专家诊断:怎样识别直销和传销?首先要注意是否符合传销三个特征,即组织者是否通过发展亲朋好友拉人头等;是否要求亲友、熟人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是否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给付上线报酬。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张建民、副教授曹亮等人分析阿尔克公司的情况后认定,其宣传导向不符合投入产出规律———“点滴的付出,丰厚的回报”;其返利方案从本质上讲就是一种传销模式;为了更快地获利,阿尔克公司既没有过硬的产品,也没有一个运行有效的经营体系和模式,所谓“与电子商务结合在一起的、不同于传统直销的”含权消费实际上是一种变相传销。 事实上,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已分别自2005年11月1日、12月1日起开始实施。但截至目前,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网上显示,外资直销企业列表项下只有一家企业———雅芳(中国)有限公司,批复日期为2006年2月22日。而内资直销企业列表项下显示的是:“暂无内资直销企业”。同时,《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还特别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含权消费把自己脱身于传销的泥潭,又游离于直销之上,目的显然只有一个,就是逃避法律制裁。 第四大谎言:法律谎言 难易识别指数:★★★★★ 采访体会:企图用合法的手段、方式设置陷阱来掩盖其非法目的和事后逃避法律责任的手法,记者当年调查山东众旺公司设立“消费储值”骗局时就识破过这一招。没想的是,阿尔克公司不仅会照葫芦画瓢,而且又多挖了一个陷阱;一份被篡改的公证文书,蒙骗了不少消费者,可谓老谋深算。 经典谎言:在《含权消费证》上,有阿尔克公司关于执行“含权消费”的承诺:“自2005年3月15日起,凡在本公司所属各地区销售点购买本公司产品的客户(消费者),本公司将为其建立客户(消费者)的消费档案。各客户(消费者)根据不断的消费总量,按比例参与公司的销售额分配,即享受含权消费之相关经济权益。根据含权消费的宗旨,公司将每年提取销售额的4%赠送给客户(消费者)。公司对于赠送的额度,永续承诺。本公司愿意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本承诺的解释权属于福清市阿尔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阿尔克公司还提供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公证处为上述承诺出具的《公证书》,证明“阿尔克公司的承诺属实”。 真相调查:记者查实,阿尔克公司居然篡改公证文书。《含权消费证》上那惹人眼热的“阿尔克公司的承诺属实”,实际上是“阿尔克公司的印章属实”。“承诺属实”和“印章属实”在一般消费者、投资者心目中的信任指数可是相差十万八千里。 承诺书上说,“根据‘含权消费’的宗旨,公司将每年提取销售额的4%赠送给客户(消费者)。公司对于赠送的额度,永续承诺。”这种手段与当年“消费储值”骗局中设置的陷阱如出一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教授雷兴虎对此分析说,“这种赠与行为是一种实践性合同关系。也就是说,公民之间赠与关系成立的基础是建立在赠与物交付上。因此,只有消费者拿到这种奖励,这种赠与行为才有效。合同法第186条明确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毫无疑问,阿尔克公司将奖励办法定为赠与性质,在奖励没发放给消费者之前,随时可以撤回。将来一旦哪个环节出了问题或不做了,消费者的这种奖励就很难有保障,法律也很难追究其责任。说白了,这是阿尔克公司玩的一种文字游戏,为它以后逃脱责任追究事先铺好了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