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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否废除最高院不宜表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09:20 金羊网-新快报

  信力建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高院院长江必新在本次全国人大会议上提出,建议修改刑法相关条款,对绝大部分贪利性犯罪逐步进行死刑废除。这一建议在网上引起网友热评,最高院对此作了回应。由最高院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孙华建回答网友提问,称“就中国目前的国情而言,立即废除死刑的条件还不具备”,因其地位为“新闻发言人”,所以该意见应

视为最高院的正式意见。我则以为,这种表态极为不妥。

  不妥之一,此举有干扰正常立法程序之嫌。因为江立新虽是法院系统中人,但建议和议案乃是以全国人大代表身份提出,是否列入大会程序须经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并提交主席团作出决定,在此过程中,以最高院在中国法治框架内的权威性而贸然表态,将影响舆论进而影响有关审查部门和人大代表的独立判断,这种外在的影响对于法律程序的正常运作极为不利。

  不妥之二,此举不符合最高院应有的身份。法院的性质属于司法部门,处于中立地位,与检察院的“求刑权”不同,这一性质决定了法院在社会上所扮演的角色具有被动性、保守性。而现在,在网友们和社会各方面对江必新建议热评的时候,最高院率先提出对潜在的被审判者从严从重的主张,与法院应有的“被动”、“中立”乃至保守的角色特征相冲突,可能影响法院应有的形象和人们对其中立性的信赖。

  在任何一个法治国家,法院都是公民权益保障的最终的、最牢不可破的屏障。这种特点由其性质和地位所决定,最突出的是其独立性和中立性,由此为人们所信赖,成为社会的裁判者。当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地受到侵害,包括暴力、非暴力和权势所造成的侵害时,走上法庭求得公正的裁判是最可靠的救济渠道。法院保持不偏不倚的中立性和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法院履行自身法定职责并推进全社会的法治进步最可宝贵的资源。

  中国法院现在最重要的问题在于通过自己的行动向世人证明自己恪守这种独立性和中立性,在此基础上树立人民法院应有的权威。法官应当慎言,法院应当慎言,最高院尤其应当谨言慎行。裁判者言出如金,所以通常总是远离媒体的聚光灯,远离热门话题的讨论,更不可能扮演率先表态冲锋陷阵的角色,这是与法院的形象完全相悖的。

  孙华建先生对于网友的提问应当作出这样的答复:这属于立法机关的问题应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作出决定,最高院不宜表态。当然也可以介绍有关的情况,如世界性的趋势,中国目前学界对此有争论等。直接表示对死刑兴废的态度属于越雷池不止一步,而且走得太远了。我们希望法院要牢固树立“独立”和“中立”的司法理念,并努力践行之,这才是中国法治希望所在。

  (夏天/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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