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航扣留护照官司4年定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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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09:21 南方日报 |
新航扣留护照官司4年定论 律师陈钢遭国别歧视胜诉,表示2万元赔偿将用于助学 本报讯(记者/吕冰冰佘锦)昨日上午,一份来自省高院的终审判决书送达深圳,历时4年的“深圳律师状告新加坡航空公司侵犯中国人尊严”一案终于尘埃落定。广东省高级人 民法院对此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新航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这表明,新加坡航空公司将因为扣留中国人的护照而公开道歉,并向原告支付2万元的精神赔偿金。对于这笔赔偿金的使用,原告陈钢已经通知本单位的对口帮扶单位——湖南湘乡市委的“爱心之窗”活动组织,2万元全部用于资助当地贫困孩子的读书。 案件回放 出国旅行遭国别歧视 2002年9月6日,在深圳的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一行7人经深圳康泰旅游有限公司组织安排,由香港搭乘新加坡航空公司的班机过境新加坡去马尔代夫旅游。不料在香港机场登机前,7人均被新航强制性收取了护照和机票等旅行文件,并且在旅行途中受到保安人员的“特殊看管”,连去机场洗手间也须向保安人员报告。 班机到达马尔代夫后,新航公司并未将扣留的证件归还给7名中国游客,而是待其他乘客全部下机完毕,才将这7人连人带证件直接移送至马尔代夫入境部门。经1个多小时的审查后,7名中国游客被放行。 为讨回中国人的尊严,2002年10月,当事人之一陈钢律师回到深圳后,向法院递交了诉状。 一审判决 新航赔礼兼赔款2万 这宗起诉于2002年的案件,却因在案件管辖权上出现了争执,一直推到2004年5月10日才开庭审理。原告提出了3点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在原告指定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2.判令两被告赔偿精神损失人民币30万元;3.由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新加坡航空公司在答辩书中称:本案系涉外民事侵权赔偿,应当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即香港或马尔代夫法律,而不应当适用中国法律。新航代理律师表示,因为7名中国游客所持的机票目的地是马尔代夫首府马累(一译马里),而所持的签证则是马来西亚。因为两者不符,所以新航职员未能确定陈钢等人所持之旅行文件是否会被马尔代夫当局认可,为保障旅客之利益,新航职员向陈钢等说明了替乘客保管其旅行文件并递交马尔代夫当局办理入境手续的情况,陈钢等人对此并无异议。因此,新航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 2005年6月1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新加坡航空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深圳特区报》上登报一次向原告陈钢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如新航拒不履行,法院将公布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其费用由该公司承担。另外,新航还需要向陈钢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人民币2万元。 原告陈钢对此判决结果表示基本满意。他说,赔偿是次要的,关键是通过这场诉讼,让新加坡航空公司不能再对持中国护照的过境旅客采取与外国人不同的歧视性待遇,也可以让中国旅客依据这个判例维护自己的尊严。 案件焦点 适用何地法律 新航认为,该案应适用香港或马尔代夫法律,香港法律不认为其行为侵权。新航依据香港某大律师的法律意见,认为根据《华沙—海牙公约》,陈钢的索赔不是香港法律承认的有效索赔。而原告代理人张韬律师介绍,《华沙—海牙公约》签订目的是为了对航空旅客伤亡或财产损失确定赔偿限额,并未对缔约国的航空公司侵害旅客人格利益作出规定,该条约不能适用本案。这位香港大律师的意见是根据香港法律作出的。 最终法院判决认为,原告陈钢住所地在深圳,被告对其伤害结果持续发生延续到中国广东省深圳市,所以法院可以适用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的中国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