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后要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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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09:38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
【南京日报报道】 (记者侯锦阳通讯员方市兴) 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我市已拆除房屋逐年增加,由于拆迁后被拆除房屋没有及时办理注销登记,造成大量的房屋权属证书流失在社会上。为进一步规范拆迁房屋权属管理工作,杜绝不法分子利用已拆除房屋的权属证书,造假、持假骗取登记,以及持此类证书骗取民间抵押,造成第三人的经济损失。为此,近日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做好拆迁后房屋产权注销登记工作的通知》(宁房管犤2006犦45号),要求拆迁人(或拆迁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收回被拆迁 人的房屋权属证书,并于项目完毕后三十日内持被拆除房屋权属证书申请注销登记。被拆迁房屋权属证书申请注销登记的流程如下:1.拆迁人在申请“拆迁项目报结”前,拆迁人或实行委托拆迁的拆迁实施单位,到市房产局产权市场处档案馆,办理所拆除房屋注销登记手续,需提交的资料包括房屋权属证书原 件、申请房屋注销登记权证清册(一式三份);2.产权市场处档案馆在核准拆除房屋注销登记后,出具“南京市房屋注销登记凭证”及返还盖章确认的权证清册二份,同时须做好实物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清理工作;3.市拆迁办在受理拆迁人的拆迁项目报结时,须将该项目的“南京市房屋注销登记凭证”及相关权证清册作为项目验收必备条件;4.市拆迁办必须加强宣传指导工作,将拆迁项目建 设单位(拆迁实施单位)完成房屋拆迁后办理注销登记工作情 况纳入考核;5.产权市场处必须加强房屋拆迁注销 登记管理,与市拆迁办做好有关配合工作,将 出现的情况及时上报市局。 (编辑豆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