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3·15”检验我们的法治水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09:47 中国新闻网

  消费者的种种不幸,与其说是商家的道德缺失造成的,不如说是因为“事后问责”的手段与制度的缺失。

  “3·15”消费者权益日又到了。每年的“3·15”都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例被公开,不同的是商家的侵权方式,相同的是消费者权益被侵犯的命运。那么,消费者该如何摆脱这一宿命呢?笔者认为,在又一个“3·15”到来的时候,我们不仅要声讨具体的侵权个案

,更要反省我们的法律为何不能给消费者更多的保护。从这个角度说,“3·15”在检验着我们的法治水平。

  当前,世界各国立法保护消费者的一个重要趋势,是从“事前限制型”向“事后问责型”转变,即国家确立公正、透明的行为规范,在此范围内人们可以自由地从事经济活动,而一旦逾越了规范,给消费者的利益造成损失,国家将会通过司法救济的途径给消费者以最大的保护,并允许提起公益诉讼,让侵权者付出巨额惩罚性赔偿或处以刑罚等等。强调事后问责,在保障了消费者利益的同时,也保护了经营者的自由。

  消费者的权益被侵害后,如果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对侵权者也能起到震慑作用。但遗憾的是,一些必要的事后保障措施,在我国的消费者保护制度中还是“雷声大、雨点小”。如惩罚性赔偿,且不论一些发达国家那种动辄上亿美元的惩罚性赔偿,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假一罚二”这一最低限度的惩罚性赔偿,在一些地方都难以得到落实;再如公益诉讼在我国仍然欠缺,使得孤立的消费者无力和强大的商家抗衡;再就是当消费者受到侵害而商家无力赔偿时,国家予以补偿的制度依旧缺失。

  其实,各级政府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已经采取了许多措施。现在,开一个食品加工厂、旅馆、网吧,经营者都必须取得多个部门的许可证,而在许可过程中,行政机关拥有广泛的裁量权。应该说,设置这些条件,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但是,这种“事前限制型”制约措施在一些地方不但难以实现这个初衷,在一定程度上还限制了企业的发展。

  “事前限制型”与“事后问责型”并不仅仅是治理模式的区别,更是一种法治实现程度的区别。“事前限制”是一种行动主导的模式,不可避免地带来行政权被滥用的风险;而“事后问责”更多的是一种司法主导型,以司法的独立来建立社会的公正,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时候,并不会带来损害社会公正与人们自由的代价。

  因此,消费者的种种不幸,与其说是商家的道德缺失造成的,不如说是因为“事后问责”的手段与制度的缺失。从这个角度说,“3·15”在检验着我们的法治水平。

  (来源:齐鲁晚报 作者:邹云翔)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