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玩忽职守案件要注意相关责任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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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10:50 法制日报 |
审理玩忽职守犯罪案件,关键在于对相关责任的划分,如果责任不明确,案件就不能定性。而此类案件的发生发展过程中,原因十分复杂,有时要明确具体的责任人是相对困难的。因此,在审理玩忽职守犯罪案件时,特别要注意根据具体规定和制度,来明确行为人在案件发生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以确定责任,确定直接责任人员、间接责任人员,分清主要责任人员、次要人员,使其职责分明。 直接责任人员,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事件发生的结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是重大事故发生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的人员;间接责任人员,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事件发生结果之间有间接的因果关系,与重大损失结果发生不起决定作用。玩忽职守案件,一定有玩忽职守行为发生,没有玩忽职守行为,玩忽职守行为成为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实践中,可能存在几个人的玩忽职守行为都与事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都应视为直接责任人员。行为人的玩忽职守行为只有与他人的行为结合,才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笔者认为该行为人应当为间接责任人员。实践中应当根据具体案情、行为人的职责等对相关责任进行界定。如果某行为人的玩忽职守行为,直接影响到事故的是否发生,就是主要责任人员。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具体实施人员受命于领导人员实施行为,或者在实施过程中提出过纠正意见,未被领导采纳而造成重大损失的,由领导人负直接责任;如果是具体实施人员提出了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主张和做法,由于领导轻信,同意实施,或者具体实施人员明知受命于领导所实施的行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但不向领导 人员反映,仍继续实施而造成重大损失的,则具体实施人员和领导人员都负直接责任。属于集体研究决定的,应当追究主持研究并决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有的玩忽职守案件,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过程,存在逐级汇报、层层汇报的情况,应对最后决策者追究主要责任。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肖中伟 (责任编辑:奚天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