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昨率先为改革创新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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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10:57 大洋网-广州日报 |
本报深圳讯(记者何涛)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昨日审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这是我国首次为改革创新立法。 该《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提出改革创新的意见和建议。公众普遍关注并要求改革创新的事项,未列入改革创新计划的或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与公众意见不一致的,有关负责人应当向公众作出解释和说明。深圳市 政府设立改革创新奖项,对改革创新研究成果或意见、建议被采纳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对改革创新工作做出贡献的,应当作为晋升职务、级别的重要依据。改革创新的具体措施使部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依法给予合理补偿。与此同时,该《条例》还规定,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以改革创新名义为单位和个人牟取私利的,由监察机关或其上级单位追究其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深圳市体制改革工作机构也可以提请深圳市监察机关或者其上级单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条例》规定,改革创新工作中发生失误,未能达到预期效果,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免于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改革创新方案制定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没有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