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违规加工食品拒绝行政处罚 4加工点与质监起争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11:10 新桂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讯(记者罗素玲 通讯员东伦)忻城县4家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花生油加工作坊,被主管部门查处之后又拒绝行政处罚,结果被诉上法庭申请强制执行。但因双方均有不足,经法院调解,近日达成和解。

  加工点拒绝处罚

  2005年9月6日,忻城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小麦粉、大米、植物油、酱油、醋等五类食品专项检查。在城关镇芝州集贸市场,执法人员发现4家个体油料加工点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销售花生油,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监督管理条例》,执法人员对违规经营户给予了行政处罚,要求停他们止生产、销售食用植物油,并对每户责任者处以人民币1500元的罚款。

  然而,1个月之后,被查处的食品加工点老板莫某及樊某,分别于2005年10月10日、10月20日向质监部门提起申请复议,理由是他们只是承接花生来料加工,仅赚取加工费,没有向外销售。虽然加工点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但他们认为加工油料质量达标,并且办有工商营业执照,要求撤消处罚。

  主管部门据理力争

  忻城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接到申请之后,认为他们在对申请人实行处罚之前的2005年4月8日,已发过责令整改通知,但5个月后再次查处时,申请人不仅未按整改要求完善办证条件,而是在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继续生产销售花生油,是故意违法,要求免除行政处罚理由不能成立;罚款金额在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处罚恰当公正。请求上级行政机关予以维持。

  2005年11月30日,来宾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经调查核实,给出行政复议:两申请人未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违法生产、销售花生油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文件精神,对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花生油的行为进行查处、处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是在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维持忻城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在送达复议决定时,来宾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告知申请人如对决定不服,可以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4家加工点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在处罚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2006年2月20日,忻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向忻城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对被申请人樊某、莫某等人每家给予强制执行罚没款1500元,加上处罚款5400元,两项合计6900元。

  法官“斡旋”双方和解

  忻城县法院审查查明:2004年1月1日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对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生产销售小麦粉、大米、植物油、酱油、醋等五类食品的依法查处。

  忻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莫某等4家非法加工点进行查处,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予以支持。但强制执行申请中的“加处罚款5400元”一项,只是一种法律义务设制,而不是法定的义务,如将其上升为“处罚内容”,还需要经过下达处罚文书、接受复议等法定程序。同时,根据国家规定,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只负责生产领域的管理,流通领域则属于工商部门管理。可这4户加工点又已取得了工商营业执照,因此质监部门也有不足之处。

  在法院的调解下,3月9日,双方达成和解。莫某等4人各自缴纳处罚罚金1500元,忻城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放弃加罚部分罚款,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编辑:马骎作者:罗素玲 东伦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