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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消协点评消费 十大不平等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11:28 贵州都市报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贵州省消协针对广大消费者在消费中所遇到的不平事,点评出十大不平等条款。

  包装完好才退货?

  条款一:省内某电器超市在《不满意退换货须知》中规定:“退换商品必须外包装

完好无损(包装、配件不全收取相应费用)。”

  点评: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0条规定,没有退换货时外包装必须完整一说,售出的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未作说明的,或不符合产品说明和实物样品等,销售者均应负责对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因此,“外包装完好无损”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无法律依据。

  赠品不三包?

  条款二:某商场在《顾客须知》中规定:“赠品属额外赠送,不收费,不实行‘三包’”。

  点评:根据《合同法》第190条、191条规定,经营者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为条件,并用奖励或赠与等方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以及服务的,不能免除经营者对奖品、赠品或奖励、赠与承担的法律责任,赠品有任何质量问题,商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超出日期不换货?

  条款三:某超市在自己制定的《预约送货商品代保管服务须知》中规定:“顾客自购买之日起至预约送货日期止,超出7天的(以顾客发票日期为准)不再享受‘不满意退货’服务;超出15天的不再享受‘不满意换货’服务;超过15天的预约送货商品发生故障,只能维修,不办理退换货。”

  点评:该条款属于商场单方面的附加条款,超出了保管合同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排除、剥夺了消费者退货、换货权,也剥夺了消费者在规定时间之后因产品质量不合格依法获得的更换、退货的权利,该规定属无效条款。

  免费设计还是有偿设计?

  条款四:某超市《家电免费上门设计须知》中规定:“顾客要求上门设计的需收取50元押金。设计完成后,顾客购买的,退还50元押金,如未购买的,则50元押金不退还。”

  点评:条款规定的设计是对销售而言,即顾客在购买产品的条件下,才能享受免费上门设计,但如果购买了产品,设计费用就会包括在销售价格中,也就是收了费的,谈不上免费设计一说;如没有购买,押金却不退还,实际等于无论商品的质量如何、价格如何,消费者都得接受,这种行为就是所说的“强买强卖”

  商场有权处理寄存物?

  条款五:某商场的《存包须知》中以下一些规定:“寄存物必须在当日内取回,逾期未取回的,商场不承担保管责任并有权对寄存物自行处理。”

  点评:首先,消费者如寄存物逾期,只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丧失对寄存物的所有权,其次,即使消费者的寄存物留置时间过长,商场也只能依法进行进行处理。

  存包过期无保障?

  条款六:某商业广场在《存包提示》中规定:“存包不超过2个小时;请妥善保管钥匙,如遗失须支付新锁安装费人民币50元整;本寄物柜属服务性质,不负保管及赔偿责任。”

  点评:消费者存包是经营者创造效益、获取利润而进行的经营手段,“存包不超过两小时”的规定,是要求消费者在两小时内即作出买或不买的决定,是经营者对消费者作出的强势行为;“钥匙如遗失须支付新锁安装费人民币50元”这个规定也不合理,这只能根据实际损失情况作出相应赔偿;“本寄物柜属服务性质,不负保管及赔偿责任”,则混淆了有偿、无偿服务的性质,存包应是经营商的一种辅助性经营方式,是一种有偿服务,消费者从到经营者存包处开始就已经体现出了保管合同关系。

  全车盗抢险只能获赔80%?

  条款七:某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全车盗抢险赔偿处理中规定:“本保险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但保险车辆被盗窃,被保险人在索赔时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置税凭证》,每缺少一项,增加0.5%的免赔率,缺少原车钥匙(任何一把)增加3%的免赔率。”

  点评:消费者购买的全车盗抢险,就是按照车辆的购车金额向保险公司交纳了相应的保险费,但是按着该条款的规定出险的话,消费者却只能获得80%的赔偿,显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可以自己变更合同?

  条款八:某房屋开发公司与消费者签定的《商品房认购书》中约定:“认购2套住宅,单价均为每平方米1800元,预交认购金20000元之后,公司通知消费者单价分别涨至每平方米2300元和2100元。”

  该《商品房认购书》还规定:“买方在签定认购书后在接到房屋开发公司通知时须到销售现场签定正式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交付合同约定的所有房款;并携带齐相关购房所需提供的资料。否则,卖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认购书,卖方有权转售他人,买方所交订金予以退还。”

  点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办法》第5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预订等协议应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第十六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房屋开发公司应履行合同约定,不能自己单方面变更可或毁约,此外,房屋开发公司也不具备单方面合同解释权,以上条款违反了《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平等原则。

  房屋开发商为何少尽义务?

  条款九:某房开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规定:“消费者未按期向开发商付房款,开发商有权向消费者追索违约金,逾期30日之内的违约金自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第二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消费者按延期交付价款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且消费者要按累计应付款的10%支付违约金。”“开发商逾期交房的,消费者有权追索违约金,逾期180日之内的开发商支付万分之三的违约金,超过180日的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且开发商需支付累计应付款的5%作为违约金,消费者如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开发商需支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点评:从条款设定的内容可以看出,开发商和消费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先从违约责任上看,解除合同时双方的权利并不平等:消费者违约,逾期30日后,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而开发商违约,逾期180日后,消费者才有权解除合同;其次,是双方支付违约金的额度不平等,消费者逾期,30日内需每日向开发商支付万分之三的违约金,超过30日后,消费者还要按累计应付款的10%支付违约金;开发商逾期180日后才支付万分之三的违约金,更应引起注意的是,开发商的违约金不是按日计算的,超过180日,开发商才支付应付款5%的违约金。

  行业规定侵害公平交易权

  条款十:某自来水公司规定:“自来水最低用水量实行低度收费,用户每月最低用水量为6吨,不足6吨按6吨收取水费。”

  点评:自来水公司利用垄断企业的独占优势,单方面定出了行业规定,所说的“低度收费”这一行为,已经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作者:杨露怡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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