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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挪用客户股票资金 中期证券被判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11:46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3月15日电(记者 李京华)中期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苏州街证券营业部、中期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未经中国外贸金融租赁公司、三亚市先锋管道燃气公司、五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客户授权,擅自代理客户进行股东账户转移,挪用客户股票资金,致使客户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为此,中国外贸金融租赁公司、三亚市先锋管道燃气公司、五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

公司等客户将中期证券及其下属苏州街证券营业部一起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中期证券及其苏州街证券营业部共同赔偿上述几家客户经济损失3100余万元。

  据介绍,2003年7月,中国外贸金融租赁公司与中期证券苏州街证券营业部签订了《委托监管协议》,约定外贸金融租赁公司在中期证券苏州街证券营业部开设账户,委托苏州街证券营业部对账户进行监管。后外贸金融租赁公司将现金2000万元划入该账户。但苏州街证券营业部在未经外贸金融租赁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将账户下的股东卡及其股票转出,转出股票价值为6182609.29元。与外贸金融租赁公司相似的事情同样发生在五矿公司身上。

  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苏州街证券营业部应妥善保管外贸租赁公司、五矿公司等客户买入或存入各自账户内的有价证券。苏州街证券营业部在未经外贸租赁公司、先锋公司、五矿公司等客户授权的情况下,将客户账户下的股东卡及其股票以撤销指定交易或分户的方式转出,该转移行为的直接后果即为外贸租赁公司、先锋公司、五矿公司等客户丧失了对该部分股票的控制权,故苏州街证券营业部应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因此给外贸租赁公司、五矿公司等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中院认为,赔偿责任既包括直接经济损失,也包括预期利益损失。因为外贸租赁公司等客户的股票被苏州街证券营业部转移,致使其丧失了相应股票的所有权,并进而丧失了依据所有权取得收益的权利,故苏州街证券营业部对由此给客户造成的预期利益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计算,损失的数额合计为3100余万元。鉴于苏州街证券营业部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一中院判令应由中期证券公司与苏州街证券营业部共同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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