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取私利不宜成为改革试错免责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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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23:55 红网 |
3月14日,《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正式获审议通过。自此,国内首部改革创新法正式出台,也即意味着从此深圳改革创新出现失误,将免予追究。其条件之一是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见《新京报》3月16日) 这一被人称为“试错条例”的法规的好处或者说开创性意义自是非常巨大,不用笔者赘言,不过笔者担心的是没有谋取私利能否成为免责的条件?或者说把没有牟取私利当作 改革创新工作失误意味着什么?推进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增进公共利益和增加公共福利,而非为了限制官员牟取私利,那么,可以想见,假如官员既没有谋取私利,也没有增加公共利益,甚至损害了公众长远的公共利益,那么,官员能被免责吗?我们知道,在现代社会中,政府以公共利益为目标对经济和社会进行广泛的干预,通过制定和实施公共政策来矫正社会问题,弥补市场缺陷,追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但是当公共政策价值取向扭曲时,在没有谋取官员自身私利的状况下,也会损害公共利益。这种情况,官员如何免责? 在有效制度环境下,制度对公职人员的权力、责任、行为规则有明确的规定,并有相应的监督机制和惩戒措施,为识别和控制官员行为提供了依据和手段。但由于制度效果的复杂性,大多数人难以预测其对未来的影响,因而他们更多地着眼于近期的影响,考虑眼前的利益。因此,当官员改革为了眼前利益而损害长远的公共利益时,尽管没有牟取私利,那么这种改革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呢?要知道,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持续发展意识的觉醒,侵犯公共的、社会的长远发展利益,影响社会的长久和持续发展的改革会越来越多地受到公众的关注和抵制,并反思其后果和所付出的代价。人文关怀、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等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已成为衡量改革的价值取向之一。 社会的发展和道德取向总是要为大多数人谋利益,促进大多数人的发展,这一点在现代社会表现得尤为明显。那么当官员推进了没有牟取私利而损害了弱势群体利益的改革,官员又该承担什么责任呢?由于当下的改革必须关注社会公平问题,从平等、自由和机会公正平等的原则出发,除满足大多数人的利益外,还应考虑或兼顾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因为这些群体由于自身的原因,其利益往往容易被忽视,不被重视,这不仅有违改革的目的,也违背了平等这一民主制度的核心原则。笔者以为,改革必须从把握社会发展走向的角度出发,从理性的角度预测社会的未来发展走向,制定具有前瞻性的、代表社会发展方向的公共政策来引导社会的未来发展走向,做到既注重现实发展的需要,也考虑社会未来的长远利益。 在现代社会,公民开始按照自己的价值准则对政府部门提出种种希望与要求,期望得到政府尊重,能够自主地选择并享受政府所提供的各项服务。那么,笔者以为,把是否牟取私利看作改革免责的条件,似乎欠妥。 稿源:红网 作者:朱四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