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改革失误可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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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6日01:34 华夏时报 |
随着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闭幕,《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也正式获审议通过。自此,国内首部改革创新法正式出台,也即意味着从此深圳改革创新出现失误,将免予追究。 ■正面评议 允许失败才能鼓励创新 责任追究是把“双刃剑”,它一方面可以遏制打着创新旗号谋一己之私等腐败行为,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另一方面又抑制了人们的创新冲动,压缩了人们的创新空间,束缚了人们的创新手脚。因此,如何协调、平衡二者的关系,既要防止一些人打着创新旗号谋一己之私,防止一些恶意的、人为的决策失误、创新失败责任人逃避责任追究,又要尽可能地给予创新者更为宽松的创新空间,保护创新者的积极性,这是在建设创新型国家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难题。 《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在鼓励创新、允许创新失败的前提下,较为详细地规定了什么样的创新失败才能免于责任追究,这是在实体和结果上防止虚假创新。 作为一部“试错条例”,肯定有许多不完善之处。但是,条例在鼓励创新方面所能发挥的积极作用,可能要远大于其负面影响,这部条例就是权衡利弊的结果。(易家言) ■不同评议 关键在谁掌握评定权 这样一个条例终于获得通过并付诸实施,势将引起更大一波争议,焦点仍将集中在是否可以“免责”上——“免责”将可能是对假改革之名行谋私之实的纵容,同时也给那些急于求成、贪功冒进者解除应有的后顾之忧;条例虽预设了三个条件,但以中国目前的现实,要让“改革创新方案制订程序符合条例有关规定”有何难哉?至于后两个,则更是一种陪衬,只能寄望于腐败者的自我暴露。 问题的关键不在可否“免责”,而在该由谁掌控“改革创新”成功与否的评定权。当然还应包括该由谁掌控“改革创新”的方向。如果某一个“改革创新”在实施前就已很简单被证明是不会成功的或明显损害多数人正当利益的,而被力排众议但依然“符合程序”地出台、实施,那么“免责”不“免责”,实在大可考虑。 “改革创假”正是应付“改革创新”失败的顺手武器。政绩只唯GDP时,GDP就是官员追逐的目标;而当环保成为官员的政绩指标之后呢?环保又成为官员追逐的目标了——某些官员只追逐“政绩”而已。关键在哪呢?还是“政绩”究竟应由谁主持考核的问题。 解决不了“改革创假”问题,“改革创新失败”是否“免责”也就是一个伪问题。(咏涛) 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