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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6日09:03 法制日报

  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最根本的是加快科技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不容忽视的重要方面,国家的战略部署将知识产权问题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突显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作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环节,如何更好地发挥司法职能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基础地位和主导作用,充

分体现其保障和服务功能,是当前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必须面对和准确把握的重大发展课题。

  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应提高三个方面的认识

  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我国民法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涉及人类的一切智力成果,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发现权和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主要作用不仅在于激励知识和技术的创新,而且有利于促进创新成果的传播和应用,使科技知识转变为现实生产力。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内在要求。

  自主创新本身对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存在强大的内在需求,这种需求一方面体现在自主创新本身必须依赖于持续、稳定、可靠和有效的法制平台,另一方面,自主创新成果的推广和运用也需要和谐、规范、法制化的市场秩序。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正是通过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刑事审判活动,依法确认知识权利归属,追究侵权人的刑事、民事法律责任,并对行政执法进行司法审查,使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得到切实的保护,从而有效地规制自主创新成果的取得、传播和运用。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法律保证。

  知识产权制度是运用法律手段对知识创新成果进行有效激励保护的重要制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贯穿于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知识传播和应用过程的始终,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法律保证。具体体现在:通过确认知识产权权利状态,准确界定产权的归属和范围,维护权利的稳定性和预见性;通过制裁民事侵权行为,为权利人提供充分及时的民事司法救济,增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实力;通过审理涉及知识产权的合同案件,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保证社会交易关系的稳定性;通过处理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案件,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引导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和诚信守法的社会信用体系;通过严厉制裁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给权利人以充分及时的刑事司法救济,保障其法定独占权的实现。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优化自主创新环境的重要支撑。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之所以构成优化自主创新环境的重要支撑,一方面在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通过司法活动维持基本的社会秩序,彰显知识产权法律效力,为自主创新活动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另一方面也在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整个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关键一环,也是最直接、最有力、最稳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其保护水平的高低,无疑构成评判自主创新环境是否优良的重要标杠。

  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应处理好的三大关系

  正确处理好知识产权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关系。

  知识产权是法律授予的一种“独占权”,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总是希望尽可能多地独享这种权利,而社会公众作为传播者、使用者,又希望更广泛地、低成本地运用已有的知识成果。可以说,知识产权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冲突是一对永恒的矛盾。只有平衡好二者之间的矛盾,做到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与适度的权利限制,才既有利于鼓励知识创新,又有利于促进新技术、新知识的传播和利用,进而推动经济发展与科技进步。因此,平衡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冲突是司法机关处理知识产权案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核心理念之一。

  正确处理好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

  这两者之间的关系贯穿于知识产权审判的始终。在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中,保护我国企业对知识技术的引进、吸收、消化能力,与促进企业原始创新、再创新能力,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之间,往往涉及短期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在国内不同主体知识产权案件中,保护粗放型企业对知识产权的应用和需求与促进高新信息化企业对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动力之间,保护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产品的需求与保护企业自主创新活力之间,也体现着短期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如何在司法过程中正确处理好这二者之间的关系,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国家整体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

  正确处理好依法主动服务与司法被动性的关系。

  司法被动性是指裁判者在司法过程中应保持消极被动和中立的特性。而依法主动服务则要求人民法院在其职能范围内主动提供法律服务。二者看似矛盾其实并不对立。恪守司法被动性原则,是现代司法理念对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案件的必然要求。但同时也必须看到,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不仅仅局限于依法裁判,还有法制宣传等职能。人民法院在实施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方面大有可为。

  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应做好的三项工作

  加大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力度,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供优良的法制环境。

  继续加大对侵犯企业注册商标权以及侵犯企业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审理力度,积极慎重地根据个案需要认定驰名商标,有效制止“傍名牌”、“搭便车”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企业品牌创新,促进品牌经济的发展和品牌战略工程的实施;继续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原则,认真审理专利权属纠纷以及专利侵权、商业秘密及技术信息侵权等纠纷案件,保障权利人法定独占权的实现,引导全社会形成尊重权利、敬畏法律的良好氛围,优化创新和投资环境,促进专利战略工程的实施;继续加大对盗版等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正确界定销售者的合理注意义务,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依法判令不法销售商承担责任,通过打击盗版侵权,保护文学艺术创新,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和文化市场的繁荣;继续加大对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力度,平等公正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更具吸引力的良好的对外贸易和投资软环境,促进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的实施。

  加大知识产权案件调解力度,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创造和谐的发展环境。

  要加大对专利、商业秘密等侵权案件的调解力度,找准切入点,设法为双方当事人创造合作条件,促其达成专利、技术秘密等知识成果转让协议,变侵权使用为合法使用,既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帮助其智力成果实现市场化,又让侵权人通过合法途径使用权利人的技术成果,获得经济效益,从而实现互利共赢的发展局面;要加大对商标、专利、商号及著作权等权利冲突案件的调解力度,协调解决各种形式合法权利之间的利益冲突,努力促成双方达成许可使用协议或强制许可,既保护在先权利,又不湮没在后权利的客观价值,使不同的知识产权各得其所,相互协调,使知识产品得到最有效的利用;要加大对新型权利形态等新类型案件的调解力度,辩法析理,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实现对新型权利客体的保护,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

  加大知识产权司法引导力度,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营建协调发展的社会环境。

  司法的功能一方面在于解决纠纷和冲突,通过具体的个案审判来保证权利的实现和秩序的维持,另一方面也在于向社会提供正确的法律引导,确保不同利益主体能够在法治的平台上理性地互动,从而促成良好社会秩序的形成。

  实践证明,一支作风优良、业务精通、清正廉洁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本身就是对全社会最好的司法引导。要将加强队伍建设与坚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结合起来,与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结合起来,与充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结合起来,要加强知识产权审判的诉讼引导,不断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知识产权法制观念,积极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营造协调发展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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