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对裁判文书是否应享有知情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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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6日09:03 法制日报 |
1、从裁判文书的性质分析。作为诉讼程序最终载体的刑事、民商事、行政裁判文书,除发挥着惩罚、排解、吸附、解决纷争,执行、阐释、创制法律,凝结、体现和培养法官素质等基本功能外,还体现了审判方式改革的路径。裁判文书是法官正常工作的成果,是适用法律的结果,其性质是记载诉讼程序的载体。在大陆法系国家,由于不实行判例法,因而其性质与法律不一样,并不是国家规定公开的文件。 2、从知情权的合理内核分析。知情权作为一种派生权利,一般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隐含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如公民的选举、控告权和如何实现这些权利的知情权。在现代民主制国家中,公民法律上的知情权具有普泛性和平等性,它的赋予并不考虑权利主体的主观意愿,凡是宪法法律所规定的每一个公民或特定法律主体可以知晓的内容或范围,每一个公民或特定主体都有权知晓或涉足。在实践中,公民的知情权主要表现在三个层面上,各个层面的知情权都有其特定的限度。政治层面上的知情权常常与个人的政治身份、社会地位联系在一起,其界限的突破可能对政党(尤其执政党)的生存和国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经济、文化层面上的知情权,它与行业、职业的特点和性质联系在一起,其界限的突破往往危及到行业秘密、商务或商业秘密;私人生活层面上的知情权,它与公民私人空间相关人的利益联系在一起,其界限的突破常常侵犯到个人的隐私权。因此,严格遵守知情权的法律限度是知情权受法律保护的重要条件,作为法院,没有理由将附着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个人私权利的裁判文书公布给第三人知悉;公民或社会团体知晓与之利益相关信息的权利,只有在其利益及其获取方式和行使过程本身合法,即知情权主体在享有权利时履行不逾越其界限的义务时,才受到法律的保护,如原被告或诉讼代理人。 基于上述理由,为了寻求一个平衡保护个人私权及尊重他人知情权的法律制衡点,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做后盾。笔者认为,应由最高法院作出规定统一建立裁判文书信息查询系统,并就如何查询,查询的目的是什么、欲获得什么样的信息、什么样的信息不在查询范围之列(比如说未成年人犯罪、涉及到国家安全的机密性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规定查询的不可随意性,建立相应的法律保护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