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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加强对报捕案件中“另案处理”人员的跟踪监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6日09:03 法制日报

  实务建言

  林志标

  “另案处理”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一种情况,较多地存在于共同犯罪案件中。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中涉及的“另案处理”,是指侦查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

捕的刑事案件中只将其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提请批准逮捕,而将其余的犯罪嫌疑人或涉案人员作另外处理。这种形式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应用,然而,在办案实践中,“另案处理”人员仍存在不少问题,有的涉案犯罪嫌疑人或涉案人员借“另案处理”而逃脱法律制裁。因此,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有必要加强对报捕案件中“另案处理”人员进行审查监督,以防止“另案处理”等于不处理的情况产生。

  一、报捕案件中“另案处理”人员的涉案特点

  从办案实践来看,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中“另案处理”人员的涉案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与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案件有密切联系。报捕案件中涉及的“另案处理”人员中大多与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主要包括犯罪活动的直接实施者、组织者或窝藏、销赃者等共同犯罪人员,身份不明的涉案人员,不知案件内情的涉及人员。

  2.在逃和身份不明人员占“另案处理”人员的大部分。尤其“在逃”的涉案犯罪嫌疑人是报捕案件中“另案处理”的重要成员。此外,还包括为数不少的外来人员或境外人员。

  3.证据材料不足是无法提请批准逮捕的主要原因。“另案处理”人员中,由于证明其犯罪或涉案的证据不足,既无法提请批准逮捕,也无法对其采取其它强制措施。

  4.报捕后处理上存在“侦查不到位,办案不规范”等现象。批捕或不捕后,“另案处理”人员如何“处理”,各地侦查机关的做法不一,但大都侦查措施不到位。实践中,捕后侦查机关对“另案处理”人员犯罪再侦查的为数不多,而多数案件无法继续侦查。

  二、报捕案件“另案处理”人员存在的问题

  就司法实践而言,采取“另案处理”的方法是客观实际情况的需要和诉讼效率的必然要求。依法适用“另案处理”,有利于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也有利于对在案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但是,从办案实践来看,侦查机关报捕案件中“另案处理”人员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另案处理”人员在报捕案件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在提请逮捕卷宗材料中体现少。公安等侦查机关报捕犯罪嫌疑人案件中,对报捕人员的犯罪事实和主要证据较为重视,而对“另案处理”人员的涉案情况,在卷宗材料中涉及极少,造成对其涉案程度和是否涉及犯罪的审查相对困难,从而影响对“另案处理”情况的有效监督。

  2.侦查机关对“另案处理”人员的处罚较随意。对“另案处理”人员各地侦查机关处理情况也不一致,时有“轻过重罚,重过轻罚”的现象发生。如对涉及销赃或赌博等的“另案处理”人员,有的应处罚而未予处罚,有的情节轻微却受到较重处罚等,行政处罚存在不规范的现象。

  3.对“另案处理”人员缺乏监督渠道。报捕案件中所涉“另案处理”的人员多种多样,不少人分别由不同部门决定是否处罚和如何处罚;检察机关除了在报捕和起诉阶段审查相关涉案材料外,缺乏调取有关材料和介入监督的渠道,如何监督往往无从下手,难以有的放矢。特别涉毒犯罪案件中,有些“另案处理”人员是“线人”,因其特殊性就更难于监督。

  4.无法抓获犯罪嫌疑人或久侦不结,是“另案处理”的主要问题。从监督过程来看,涉案人员在逃或者证据收集困难成为对“另案处理”人员无法“处理”的重要原因,主要是由于警力不足,取证困难,侦查机关无暇顾及此类涉案人员。

  5.对“另案处理”人员的侦查不力,已不同程度地影响到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作出捕或不捕的决定。

  三、报捕案件“另案处理”人员的监督对策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六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笔者认为,对报捕案件“另案处理”人员的审查监督应采取如下措施:

  1.转变执法理念。侦查监督部门办案人员在思想上要牢固树立监督意识,工作中要克服就办案而办案,对“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或涉案人员要严格审查,多问几个为什么,发现“另案处理”不当的要及时向侦查机关提出建议,防止因“另案处理”而放纵犯罪。

  2.建立跟踪监督档案。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批捕案件时,对卷宗材料进行全面审查,不局限于公安机关报捕的犯罪嫌疑人的材料,注意收集、整理涉及的同案人员或其他人员的材料并登记入档。如建立“另案处理人员跟踪登记表”,对每一起报捕案件中涉及的另案处理嫌疑人或其他涉案人员登记入册,同时报内勤备案,作为定期跟踪检查的工作之一。

  3.落实专人办理制度。在批捕或不捕决定作出后,侦查监督部门对登记在册“另案处理”人员的跟踪监督上,一般可采取由原案经办人作为“跟踪监督责任人”,实行定期回头看,检查进展情况,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如把“另案处理”人员跟踪监督列入承办人考核评分标准之中,制定相应扣分、减分标准,建立奖惩机制,以此增强承办人的责任意识。

  4.及时进行纠漏追漏。对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的“另案处理”人员,针对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处理。主要措施有:一是对应逮捕人员及时发出追捕建议。报捕后在跟踪监督时,发现“另案处理”人员有逮捕必要的,应立即发出追捕建议。二是进行立案监督。对报捕案件中涉及的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全面收集整理,对侦查机关注明“另案处理”人员或卷宗证据材料里提到过的其他人员,其行为有可能涉嫌犯罪,而侦查机关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承办人员可通过询问被害人、其他证人等途径继续收集这些人员的材料。当收集到的证据足以证明这些人员的行为已触犯刑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可立即启动立案监督程序监督侦查机关立案。三是积极参与公安机关追逃工作。对“另案处理”人员采取多种渠道进行监督,如通过转送相关案件线索、举报材料为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提供帮助;通过双方联席会议沟通案件进展情况和及时解决问题。

  5.确立“另案处理”适用标准和操作程序。公安、检察两家应加强沟通协商,达成共识,并共同制定“另案处理”的适用标准和审批、备案、督察等具体严格的操作程序,以便于司法实践中掌握和适用,使“另案处理”发挥更加有效的积极作用。

  作者系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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