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拖鞋“逛”掉4颗牙商场领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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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6日09:46 大洋网-广州日报 |
本报讯 (记者毕征通讯员穗法宣)逛商场时穿拖鞋,摔着了怨谁?商场可能要为此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认为,商场有对消费者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 穿拖鞋进商场未被禁止 市民黄先生有一天在某商场购物时,在收银台前的通道上摔倒,导致牙齿磕断了4颗 ,磕松了3颗,并造成口腔大量出血。商场当即将伤者送往医院治疗,并支付了数百元费用。之后,黄先生又自行去门诊治疗了26次,总共花去医疗费2400多元,但向超市索赔要求被拒,双方为此对簿公堂。商家辩称,造成黄先生受伤的原因,是其穿了一双“磨损厉害”的人字拖鞋进入商场,而商场没有权利要求顾客不得穿人字拖鞋。 黄先生则认为,一般只有具备一定资格的酒店才能要求消费者不得穿着拖鞋进入,且要在酒店门前竖立警告语,不遵守可以拒绝接待。“但这家超市并无此资格,也不曾在门前竖立不准穿拖鞋入内购物的警告牌,而且其工作人员并未制止这种行为”。 商场未尽责安全保护 本案历经两审,广州中院不久前作出终审判决:商家对在其商场购物的消费者有提供安全保障义务。黄先生作为消费者,穿人字拖鞋进入商场购物,危险性增加但商场对此既未制止,也未竖立警示标志加以劝阻,说明其提供的环境、场所应符合穿拖鞋的消费者进入商场安全购物的标准。 因商场持放任的态度,而未能保障穿拖鞋进商场购物的消费者的安全,存在过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黄先生作为成年人,应知穿人字拖鞋在购物商场走路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其自身亦存在过错。最终,法院判定商场承担60%责任,须赔偿伤者损失2977.36元,其中包括1000元精神抚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