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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首部改革创新法还有改进余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6日10:12 云网

  3月14日,《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正式获审议通过。自此,国内首部改革创新法正式出台,也即意味着从此深圳改革创新出现失误,将免予追究。其条件之一是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

  不能做饿死的布利丹毛驴

  过去,之所以对改革失误迟迟不敢立法保护,因为有人反对,认为此举会给某些人借机腐败的机会。笔者以为这些人恰恰掉进了14世纪法国经院哲学家笔下的“布利丹毛驴陷阱”:一头毛驴站在两堆干草之间,无法分清究竟选择哪一堆好,于是它始终站在原地不能举步,结果只好活活饿死。

  布利丹毛驴的正确选择应该随便吃一堆,或者一堆各吃一半;但我们为改革创新立法不能折中,只能选择其中“一堆”———更有利为我们的改革创新大展手脚的那堆,就是果断立法。虽然这样做,确实会为投机分子留下后路,或者决策人一旦失误,容易导致国家与人民财产的重大损失,但我们必须明白: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我们的任何选择行为都有机会成本———选择A,就得放弃B,而这个机会成本往往小于我们的收益。

  世界上没有任何事物是完美无缺的,尤其是新事物。任何改革创新都难免有种种不足,况且小毛病也会放大为大问题。我们应该承认这些不足,宽容这些不足,并想方设法尽力弥补这些不足。青岛财经日报王伟

  符合民主 错也不必担责

  笔者认为,如果我们在该条例中引入民主决策理念,使这种保护的关口前移,不但可以避免或减少改革创新中的犯错,甚至会出现犯错也无需担责的局面。

  创新不可能不失败,失败本身不是错误,这是一般的常识。但是,这种法则更多的是针对学术、科技等领域的创新,即使失败,那也是个人的失败。而改革创新却是一种政府决策行为,两者之间最大的不同,就是学术、科技创新纯粹是个人或小团体独立思考的产物,这种思考越是与大众逻辑相悖就越可能有价值;但改革创新几乎正好相反,它的目的是为公众服务的,必须与公众呼声相呼应,越是与普通公众的意愿相吻合,它才越有价值;如果它失败了,这是政府决策的失败,是以公众的利益为代价的!

  如果官员们主持的改革创新是按照“搜集民意、形成思路、拿出方案、向社会公开、组织听证、交人大讨论批准、形成法规”这一整套民主程序形成的,这就成为辖区内全体公众的集体智慧,即使真的失败了,公众也没有理由让哪个官员来买单,因为这是大家的错,只能总结教训,从头再来。

  大河报社岳建国

  失败免责需要制度跟进

  一些人担心“改革失败免责”可能成为以权谋私的“保护伞”,这并非多余。一个时期以来,公众看到的许多改革创新,不是利用改革变相提高工资、增加福利待遇,就是以改革为名行侵吞国有和集体财产之实,结果是部分人从改革中得到好处,国家、集体和普通公众成为“改革”的受害者,从而动摇了人民群众对改革的信心。因此,任何保障和促进改革创新的法律制度,首先要解决公众普遍关心的借改革之名行以权谋私之实的现象,斩断改革与牟取私利之间的通道。为此,深圳的“改革失败免责”还需要相关制度予以跟进。

  首先,要建立严格的改革创新决策制度,这是改革创新保持正确方向和实现预期目标的重要前提;其次,要建立改革创新实施过程的定期检查和监督制度;其三,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制度;最后,要建立严格的问责制度。

  总之,“改革创新免责”的立法方向是对的,但要保证其不被不良用心的人利用,成为侵犯公共利益损公肥私的“保护伞”,使“良法”变为“恶法”,就必须有一系列相关制度跟进。

  山东政法学院李克杰

  不牟私利不宜成为免责条件

  这一被人称为“试错条例”的法规的好处或者说开创性意义自是非常巨大,不过笔者担心的是没有谋取私利能否成为免责的条件?

  由于制度效果的复杂性,大多数人难以预测其对未来的影响,因而他们更多地着眼于近期的影响,考虑眼前的利益。因此,当官员改革为了眼前利益而损害长远的公共利益时,尽管没有牟取私利,那么这种改革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呢?要知道,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持续发展意识的觉醒,侵犯公共的、社会的长远发展利益,影响社会的长久和持续发展的改革会越来越多地受到公众的关注和抵制,并反思其后果和所付出的代价。

  社会的发展和道德取向总是要为大多数人谋利益,促进大多数人的发展,这一点在现代社会表现得尤为明显。那么当官员推进了没有牟取私利而损害了弱势群体利益的改革,官员又该承担什么责任呢?笔者以为,改革必须从把握社会发展走向的角度出发,从理性的角度预测社会的未来发展走向,做到既注重现实发展的需要,也考虑社会未来的长远利益。

  河南信阳师院朱四倍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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