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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3·15,把权利植入意识深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6日10:12 南方报业网

  3月15日,是一个节日。

  在今日中国,最为热闹的社会性节日,除了10·1国庆节就是3·15。

  在国际共有的社会性节日中,5·1国际劳动节、3·8国际妇女节、6·1国际儿童节现在都不如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引起的社会关注充分,国际海豹日、世界艾滋病日等自然

更无法望其项背。

  说3·15比其它国际性社会节日受到了更加充分的关注,不只是因为知道这一个日子、参与这一个日子的人多,而且是因为人们对这一节日的关注贴合创设这一节日的初衷。当其它国际性社会节日在中国渐渐脱离“权益”概念,而被简单化地理解为一个福利机缘时,人们对3·15的理解准确地定位在“维护消费者权益”之上。

  人的权益有多种,如经济权益、社会权益、文化权益、政治权益等等,消费权益只是一个小的方面,就是在经济权益中,消费权益也只是一个局部。如今,这一局部权益如此引人注目,一定程度上显示现在确实是一个消费时代,消费成为许多人生活的中心,人们对自己作为消费者的权益开始敏感,也表明消费者权益所受到损害达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

  虽然如此,我还不能断言人的所有权益中,以其作为消费者的权益所受的损害最为严重。我想,关注可以使问题“问题化”,当消费权益被普遍关注时,它会比那些没有受到同等关注的权益显得更重要,而暂时未能强烈关注的领域所发生的权益损害就相应淡出了,这并不意味着问题真的不存在。

  国际消费者联盟认为,消费者拥有八项基本权利,满足基本需求的权利、安全消费的权利、消费时被告知基本事实的权利、选择的权利、呼吁的权利、公正解决纠纷的权利、掌握消费基本知识的权利、在健康环境中生活和工作的权利。这些权利中,大多能够引发人们关于消费之外相关权益的联想,例如人们在消费时有被告知基本事实的权利,那么人们在其它事务中是否也有这项权利,这种联想是容易自然产生的。

  此外,我们已经看到了丰富的消费维权活动,其中既有单个消费者针对某次具体的购买行为而提出的维权,也有消费者群体对某类消费活动的维权,还有很多针对不特定消费行为的活动,也被归入消费者维权的范围。国家工商总局、中国消费者报等机构今年首次推出的《3·15年度报告》,由观念、事件、营销、博弈等15个部分组成,而不只是报告具体的投诉、曝光等事项,在“十大维权人物”、“七大维权交锋”、“十大典型侵权案”中,有许多涉及到产业内幕、垄断行为以及像“苏丹红一号流入市场”这类具有社会安全意义的内容。

  可以认为,作为当前最活跃的维权活动,消费维权不仅涉及消费权益,而且对人们一般意义上的权利意识的觉醒具有启发性。消费维权既促进消费活动的健康化,促进了消费权益以及与消费相关的部分社会权益的落实,还会唤醒人们沉睡的权利意识,使人们意识到一个人作为社会主体存在是享有权利的。

  今天,人们在3·15谈论消费问题时,不仅在谈论纯粹私人物品的消费问题,而且会涉及到教育、医疗等带有公共物品属性的使用问题,还会提及价格听证制度、数字电视推广中的政策因素等公共政策问题。因此,消费维权虽然大多局限于消费领域之内,但长时间以后回头来看,它的意义也许是把权利观念渐渐植入到了普通民众的意识深处。

  本文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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