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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立法促改革创新向纵深推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6日10:12 南方报业网

  3月14日,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据悉,这部正式出台的国内首部改革创新法规定,三种情况下的改革创新失败可免责:符合改革创新方案制定程序条例有关规定;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没有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

  在我看来,这部促进和保障改革创新的地方性法规,体现了从立法的层面来总结27

年来改革实践的努力和尝试。如果说改革之初,关于改革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和保障机制等建设,与改革的目标、路径、速度和力度一样需要“摸着石头过河”,那么,27年来改革实践取得的正反两方面的丰富经验,已为改革机制建设的规律性总结提供了比较充分的可能。自然,无论是从哪个层面来反思改革、总结改革,其价值取向都应指向深化改革、推进改革,而不是相反。温家宝总理在刚刚闭幕的两会记者招待会上说得好:要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开放,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中尽管有困难,但不能停顿,倒退没有出路。

  在一般意义上,任何改革创新都无法完全规避可能失败的风险。如果这种风险过大,就会抑制改革创新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改革创新的源泉就会枯竭,经济社会就会走向因循苟且,从而丧失生机与活力。如果人们不想陷入一潭死水的局面,就应当致力于为改革创新者降低因可能发生的失败而带来的风险。当然,改革创新的成败,取决于主客观条件,由此而来的风险有可以预见者,更有无法预测者。深圳为改革创新者免责,就是从三种具有确定性、无争议性的情况出发,以法律制度的形式降低改革创新者可能失败的风险,从而保护并进一步激发改革创新精神。

  这部地方性法规在出台之前就备受社会关注,与当前改革的境遇有密切的关系。目前,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几乎所有的改革对象都是难啃的“硬骨头”。而对前一阶段的改革,特别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改革的反思乃至质疑,迄今没有平息。这样,改革的主导者和推动者事实上就面临双重压力,一重来自改革对象的难度,一重来自社会对已有改革成败得失的评判。如何进一步推进改革,确保改革的正确方向,给改革创新者以信心和鼓舞,便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焦点。

  对改革创新实行有条件的免责,其本意在淡化改革创新实践的理想主义色彩和对改革创新的理想主义期待,承认并容忍改革创新中可能出现的部分失败。自然,这种容忍是有前提的,也是有限度的。但立法实践与立法精神相违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关于改革创新失败的免责规定有可能成为屡败屡战、无限试验者挡箭牌的忧虑,应当引起足够重视,进入制度设计者的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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