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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改革“试错条例”被念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6日10:20 新华网

  余丰慧

  随着14日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闭幕,《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也正式获审议通过。这一被人称为“试错条例”的法规,在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改革创新工作发生失误,有三个条件是可以免责的:一是改革创新方案制定程序符合条例有关规定;二是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三是没有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据3月15日《

新京报》)。

  深圳市出台这个被称为改革“试错条例”的法规,出发点是好的,是为了保护勇于改革、勇于开拓创新人士的积极性。在我国基本上还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中,它对于推动改革、促进创新具有一定积极意义。

  但是,在肯定其积极性一面的同时,还必须充分认识到,在目前情况下,出台这样一个改革“试错条例”是否十分合适和恰当,好经被念歪的几率很高。我国的改革还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目前各个方面的改革,与改革开放初期对比,有了很大改变和不同。现在,是深层次的改革,是规范化的改革,是法制化的改革,改革的冒险性、不可确定性大大降低,这个时期再出台改革“试错条例”是否合适,很值得商榷。

  这个“好经”被念歪的可能性非常大。一个时期以来,就是在没有改革“试错条例”的情况下,打着改革旗号,干着违背改革宗旨,为自己或者小集团谋取利益的情况,大有人在。一些违背群众意愿、损害职工利益,攫取国有资产资金的假冒伪劣改革,大行其道。一些人把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渎职失职行为,想法设法往“改革”身上推。这一规定有可能成为以上行为的“保护伞”,很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让一些打着改革创新之旗行谋一己之私利的人有机可乘,甚至有可能给一些腐败分子找到了借口。

  这个改革“试错条例”规定的改革创新工作发生失误的三个免责条件,很难界定和操作。就像有关人士所说的,改革不是任何决策人的试验田,容易导致国家与人民财产的重大损失,不容许无限试下去。既然这个改革“试错条例”已经出台,希望深圳市政府应制定相应的规范措施,尽快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在《实施细则》中要对免责条件进行细化,要有防止假冒伪劣改革行为的详细条款和处罚规定。切实防止改革“试错条例”被念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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