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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单位被强奸 受害女索赔工伤(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6日10:41 大洋网-广州日报

  

在单位被强奸 受害女索赔工伤(图)

  受害者晨阳(化名)踏上了艰难的工伤索赔路。

  本报讯据《成都晚报》报道,前晚6时多,一个女孩独自踏上攀枝花开往成都的火车。她叫晨阳(化名),今年28岁,是攀枝花某大型企业职工,2005年2月13日遭遇“办公室强

奸”。这是她第二次赴蓉寻求支持。第一次在媒体报道下,施暴的黄某被以强奸罪判刑6年。这一次,她希望获得工伤赔偿。攀枝花劳动部门的人士认为不是工伤,但昨日成都有法律界人士提出相反的看法。

  2005年11月20日,在被强暴9个月没等到施暴者被绳之以法的消息之后,晨阳第一次来成都,找到《成都晚报》。一篇题为《强暴让她脱离人生轨道》的报道见报后,当地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犯强奸罪,判刑六年。黄某不服。攀枝花市中院在上周终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晨阳此番再次赴蓉,希望获得支持———“我既然是在上班时间在办公室里被同事强暴,就应该是工伤!”

  上班时间在单位被强奸

  2005年2月13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晨阳在单位交接班。黄某趁晨阳到二楼库房巡视时,在过道上用事先准备的刀威胁晨阳,并将晨阳衣裤脱掉后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晨阳趁黄某不备,跳窗跑到公安机关报案。黄某被抓获。

  五名证人证实,黄某喜欢同事晨阳,并追求她,2004年五六月份,黄某下班后从背后抱住晨阳,晨阳反抗,并向单位告发黄骚扰。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弱女子提出工伤索赔

  3月4日,记者在攀枝花见到了晨阳。她告诉记者:“那个人被判刑了。但同事对我指指点点,让我压力很大。既然我是上班时间在办公室被同事强暴,就应该属于工伤!”但很快她又有些犹豫了。因为她为了讨回公道把黄某送进监狱,在她周围已经弄得沸沸扬扬。“申请工伤,又要成为焦点。”

  单位:申请工伤可能性不大

  6日上午,记者找到晨阳所在单位工会的李主席。李主席承认,晨阳遭强暴之前,黄某的确骚扰过她,单位对其作了内部处理。事后,单位意识到管理上有疏忽,于是调整了值班制度:凡两人同时上班必须是同性。他认为,单位在管理上补了漏,已经对此事相当重视了,晨阳的伤害与单位无关。

  记者提出晨阳希望申请工伤,向单位索赔。李主席笑了:“申请工伤?可能性不大。单位有什么责任?这完全是他们的个人行为。法律上没有规定啊。”

  劳动局:在办公室被强暴不是工伤

  想申请工伤,要先到劳动部门填写《申请表》。6日下午,在记者的陪同下,晨阳来到当地劳动局。负责工伤鉴定的医保处的一位中年女士听完情况后说:“她这事儿,压根就跟工伤扯不上边!”她解释说,要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收尾性工作而受伤害的,才算工伤。这位女士认为,晨阳被强暴是强奸犯蓄谋犯罪,不是因工作原因发生的事故,因此根本不是工伤。

  律师:工作时间被强暴应属工伤

  昨日,《成都晚报》专门邀请了法律界和社会学的专家座谈。7名律师中,有6人认为,晨阳是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地点受到的不法侵害,所以她受到的伤害是工伤应该是不争的事实。不过,四川大学法学院原院长秦大雕表示,“按照法律规定,必须有了伤残等级的认定,才能提出工伤索赔的请求。”而强奸主要是心理上的伤害,对性侵害的伤残认定,是很困难的。

  相关链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情形应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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