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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份鉴定书难辩“借据”真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6日12:59 兰州晨报

  讨要借款被“朋友”反咬一口打官司一波三折悬疑难解四份鉴定书难辩“借据”真伪

  10年前,民勤县劳动局干部张锦花借给朋友5万元钱,在多次催要无果后,张锦花将其告上了法庭。不料在庭审时,对方却拿出一张张锦花向其借款3万元的“借据”,张当即表示借条是假的,民勤县人民法院先后委托4个单位作出了4份不同的笔迹鉴定结论。

  3月13日,该案在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案由讨要借款朋友反目3月13日,记者在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旁听了该案的庭审。据上诉人张锦花向法庭陈述,1996年和1998年,她的朋友———民勤县供销社职工王某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先后向她借款3万元和2万元,并约定了借款利息。此后,张锦花讨要借款时,王某于2001年8月和2003年8月还款1.3万元。剩余款项在讨要多次未果后,2004年4月,张锦花将王某诉至法庭。

  质疑四份鉴定孰真孰假张锦花说,案件在民勤县人民法院一审时,王某却突然拿出了一份张锦花向其借款3万元的“借据”。张锦花当即指责王某的借据系伪造。为鉴定该“借据”的真伪,县法院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了笔迹鉴定:一份是甘肃政法学院出具的只有一个人签字的鉴定书,另一份是西南政法大学出具的没有专家签名的鉴定书,两份鉴定书结论均为:“借据”笔迹系张锦花所写。为此,县法院一审宣判时,认定王某出具的“借据”系张锦花所写。一审判决后,张锦花发现两份鉴定书的鉴定日期竟是同一天,她不明白,一份原件怎么可能在同一日由相隔如此远的两地同时鉴定呢?为此,她将案件申诉到民勤县人民法院审监庭,审监庭委托甘肃省公安厅依据法律程序作出新的鉴定,结论是“借据”非张锦花所写。

  2004年10月20日,张锦花以一审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有重大错误为由申请再审。再审期间,民勤县人民法院又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对“借据”进行鉴定,2005年7月15日,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第(2005)技鉴字第411号司法鉴定书,确定“借据”字迹(除添加、重描、改写外)是张锦花书写,民勤县人民法院开庭再审,2005年12月12日作出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庭审诉讼双方分歧依旧在2006年3月13日的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就王某出示的“借据”引发的4份鉴定结论以及借据的法律时效性等问题展开激烈的辩论。

  张锦花认为,除省公安厅的鉴定书程序合法,可以作为本案采用的证据外,其它3份鉴定结论程序违法或有瑕疵。被告王某及其代理律师认为,省公安厅鉴定结论日期有改动的迹象,对甘肃政法学院的鉴定结论表示不知情,对其他两份予以认可。鉴于当事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法庭决定待合议庭对有关证据进行分析认定后择期宣判。

  本报记者张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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