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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期盼“试错条例”拓展改革新空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6日14:32 浙江在线

  前天,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改革创新工作发生失误,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造成一定损失,只要创新方案制定过程符合程序规定,个人和单位没有牟取私利,也不存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就可以免予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3月15日《新京报》)。

  无疑,深圳又一次走到了全国改革创新的前头。对此,人们评价不一,质疑声音很

多,不少人担忧:该条例会不会为那些为公“豪赌”者壮胆?“免责”会不会纵容那些假改革之名行谋私之实者?会不会成为贪官污吏的“免死金牌”等等,不一而足。自古以来,创新之举向来都会饱受争议,这次也不例外,何况,许多人的忧虑并非没有道理。但我们认真研究“试错条例”和“免责条款”,就会感觉到其间的进步意义。

  首先,以法律形式替代行政方式,是一个进步。实现政治生活、政府管理的法治化,是共识。但长久以来,我们看到的大多是以党纪或行政手段来要求政府行为。深圳市的这个“试错条例”,有助于将过去由政策主导下的改革,转向今后由法律主导下的改革,以法制的方式对创新进行保护,这本身就是一种创新。

  其次,明确了“改革”的主体、责任、程序以及激励机制,也是“试错条例”的一大特点。条例将改革目标确定为“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等多方面,主体是国家机关和政府机构。条例还明确了改革程序及改革评估,意图通过加快行政体制改革,推动经济体制改革,实现社会和谐发展。这些,都为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提供了空间和保障。“试错条例”无疑给那些大胆创新和勇于探索者以热情、信心和勇气,推动政府在深层次改革上有所突破。

  当然,“创新免责”不但要符合法律程序,在执行中怎么鉴定免责,还需要进一步细化,不但要鼓励改革创新,更须预防决策失误,建立良好的跟进监督机制,以免“免责条款”沦为假借改革、牟取私利者的护身符。但不管怎么说,我都愿意把这次立法的动机看成是一次纯洁高尚的立法,把“试错条例”看做是政府表达改革意愿并坚决自我革命的动员令。因为中国的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要迎难而上,知难而进,永不退缩,不言失败,出路只有一个,那就是深化改革!


作者: 孙化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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