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身份10年未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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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6日14:36 南方周末 | ||
知假买假者算不算消费者? “王海”身份10年未决
职业打假人王海 ■“3·15”专题破解难题 □本报记者戴敦峰 “知假买假”案,从第18起开始败诉 “知假买假”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退一赔一”?这个10年来悬而未决的问题,再次引起争议。 2005年11月21日,市民阎家明在上海一家超市购买了432元的大明虾。一个月后,阎向杨浦区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产品包装上标注的重量与实际不符,而且是过期食品,超市的行为已构成欺诈。阎先生要求超市退货并另行赔偿432元。 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2006年1月11日,阎先生的诉求被法院驳回。法官认定他的做法属于“以诉讼为方法,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消费行为”,不受消法保护。 “上海市高院2004年就审理‘知假买假’或‘诱假买假’案提出了明确意见:经营者不被认定未欺诈,不必退一赔一。”杨浦区法院胡海容法官解释说。但是,经营者如果无法证明消费者“知假买假”,则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欺诈。这项规定的背景是,上海部分法院发现的“职业打假”案超过100件。 那么,消费者主观上是否是“知假买假”又如何判定呢? “这主要取决于法官的自由心证,”杨浦区法院胡海容法官说,“也就是根据法官的经验、学识形成的判断。” “阎家明在杨浦区法院的第一起索赔案就是我经手的。”胡海容法官说,当时就觉得诉讼者比较专业,有点像职业打假人王海。但如果根据一个案子就这么定性,显然太主观了。可是在20个月内阎家明连续提起18起索赔案,“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证据”。 而此前的17起案件中,大部分是阎家明胜诉,另一些是调解或撤诉,几乎没有输掉的。 10年争议为什么 1995年,山东人王海在北京各大商场购买假货,然后依据消法索赔。他在北京10家商场获赔偿金近8000元,“王海现象”由此形成。 “职业打假”出道时一帆风顺,甚至很快在中国兴起了新的职业,但质疑之声也随之四起。消法第2条很快就被重新解读:“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1998年9月,天津一中院认为王海的行为不是“生活需要”,驳回了其赔偿要求。法律的大门第一次对职业打假人关闭。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梁慧星,是在专家讨论会上赞同消法49条的3人之一。但他认为,“知假买假”不应获得双倍赔偿。“我们只是想以经济利益调动消费者维护权益,惩罚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根本没有想到有人会利用49条去牟利。经营者、消费者之外竟出现了职业打假者。”这位法学教授解释说,“因为‘买假索赔’超出了‘生活消费的需要’的范围。” 中消协副秘书长武高汉全程参与了“消法”的立法。他认为,“消法”实践几年来,对“欺诈”的构成要素一直有争论———是“四要件”,还是“两要件”? 所谓“四要件”,指要有主观故意、消费者不知情、有合同协议、有具体行为,才构成欺诈;而“两要件”说,只要卖的是假货,并被消费者购买,就构成欺诈。 “我认为,消法立法的本意应是‘两要件’说。”武高汉说,“这个问题,我们能不能够往前看一步:有没有人在知假、造假、售假?再往后看一步:社会没有发现假货,有一个人却发现了,我们有没有必要去限制他的行为?我们是要鼓励打假,还是打击打假?” 在各地的法院的判例中,明确表示不支持“知假买假”的有北京、福建、上海,表示认可“知假买假”行为的有湖南、浙江。“很难预料,这场争议还要进行多久。”一位业内人士说。 (P115314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