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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完善“两会”代表、委员的优化考评机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6日15:52 国际在线

  两会系列评论之二十一

  作者:陈阳

  全国人大浙江团代表江惠芳提交了一份议案,要求对《土地承包法》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提出应缩短目前规定的农村土地承包年限。而同团的另一位代表也提交了一份关于修

改《土地承包法》的议案,提出应该延长土地承包年限。代表团秘书处在核对联名委员的名单时发现,有一位代表竟然同时在这两份意见相反的议案上都签了自己的名字。(3月14日京华时报)

  举国关注的“两会”已胜利闭幕了。在持续十数日的政协委员参政议政、人大代表行使自己神圣政治权利的民主和热烈氛围中,催生了许多让人欣喜的履责和议政成果。众多代表、委员对政府工作的析解和建言,对民生热点问题的解剖与改进建议,以及对法制建设的审慎思考和积极参与,均令“两会”关注者和民众动容且感怀。毫无疑问,在这支一年一度奏响的参政议政交响曲中,主题是和谐、恢宏而智性的。但与此同时,我们仍不免发现,在主旋律之外还有一些不协调的音符,在隐约干扰和消解“两会”的政治美学意义。

  比如,公众议论和质疑已久的一些“明星”委员的非正常甚至是消极表现,对此,很多人的反思已上升到了对其委员资格的价值合理性层面上,在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仍属于极稀缺的参议政权利的当下,这种对参政者的监督和民意审视显然颇具积极意义。但与一些明星委员的“懈怠”相比,在“两会”结束之际传出的这则无厘头式新闻,显然更加具有让人深思的反面效果。

  众所周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是一名人大代表的庄严政治权利和责任。为了使议案提交更科学、更具现实针对性、更充分地具备民意代表性,《人大组织法》对代表议案的形成和提交程序有着规范要求。比如,对于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交的议案,便对参与提案的代表人数有着相应的规定。从组织程序意义上看,这本是一个很好的民意集汇和规整过程,可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往往会发觉一些程序异化现象。诸如每次大会上屡见不鲜的一幕:为了使联名代表达到上线人数,提案者的一大工作便是“串团签名”,很多时候议案签名甚至成了一种权利和程序互惠,你在我的提交的议案上署名,我投桃报李地给你签字。而“两会”期间活动众多,加之提议案数量较大,一些代表要么是“情面难却”,要么由于时间和精力所限,没有仔细研究和审视议案内容而轻率盲目的签字署名,浙江代表团出现的这“荒诞”一幕,无疑极具现实代表性。很显然,如果该代表稍稍用心了解一下自己签名议案的内容(这其实也是一种参政义务和责任),他是断不会出现如此低级错误的。

  由此,不能不引起我们思考的是,在“两会”日渐透明、其承载的议政内容也愈渐丰实复杂的今天,如何减少类似不和谐插曲的出现,如何让代表委员的政治权利行使更有效率和质量,这是一个必须认真析解的问题。从相关程序组织的技术层面上入手进行优化改良当然是一个破解之道,比如已有代表提及的,将议案和建言进行电子化升级,给议案酝酿和联名集汇留出更充裕的准备时间等。代表委员们来自四面八方、不同工作岗位,如果相关议案能在网上进行实时交流探讨,如果代表们的签署集汇期能有一定的过渡缓冲空间,相信提交给大会的议案质量将会有显著提升。

  与此同时,还应对议案及代表、委员们的履职表现形成一套完整的优化考评机制,在议案评鉴方面,目前已有相关的奖优措施,但仅此还不够,对于那些特别优秀的议案,对于尽职履责、勇于直面、慧于深掘的代表委员(在本次“两会”上便出现了这样一些让人感佩的场景和人物),应该予以公开嘉奖;而对于那些敷衍塞责、把权利和义务当作机械式“签字笔”的代表委员,则应给以同样公开的批评和惩戒。必须认识到,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其实也意味着民意的代表、广大民众的政治代言人,他们有责任对广大民众负责,而敷衍盲从不仅是不严肃的,它同时还是对自己神圣权利与职责的亵渎和玷污。

  

  审稿:刘恩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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