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一无罪被押三年的“死刑犯”获赔7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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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6日16:45 新华网 |
新华网西安3月16日电(记者 谢方芳冯国)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日前对一起无罪羁押案作出赔偿决定,依法对陕西省大荔县农民高进发赔偿7万余元。 今年45岁的高进发是大荔县苏村乡陈村四组农民。2002年3月22日,高进发因涉嫌强奸杀人被大荔县公安局刑拘,4月3日被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2年10月24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高进发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其死刑,缓期2年执行。2003年 10月16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此案发回渭南市中级法院重审。2004年4月2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以高进发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2004年9月7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5年6月30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高进发无罪,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后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撤回抗诉。同年7月9日,高进发被释放。2006年1月,高进发以错捕错判为由,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共同赔偿申请。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渭南市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3月7日联合作出共同赔偿决定,认为高进发经一审判决有罪,二审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改判无罪,依法应获得国家赔偿,其被刑事拘留至被无罪释放,共计羁押1205天,按上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63.83元计算,共同赔偿高进发被无罪羁押1205天的赔偿金76915.15元。(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