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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九大行为被明令禁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6日19:50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3月16日电(记者 李薇薇)司法部刚刚发布的《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公证员应当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不得有以下九大行为:

  一是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二是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三是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四是私自出具公证书;五是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六是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七

是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八是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九是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根据这个办法,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行政监督管理制度,公证协会应当依据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加强对公证员执业活动的监督,依法维护公证员的执业权利。

  办法还规定,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建立公证员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制度。公证机构应当为公证员依法执业提供便利和条件,保障其在任职期间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

  公证机构应当在每年的第一个月份对所属公证员上一年度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考核。

  根据这个办法,经年度考核,对公证员在执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公证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对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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