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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闯红灯将被扣奖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7日01:02 华夏时报

  南京市有关部门正在酝酿一项新政策:如果行人有闯红灯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便由执勤民警将相关的情况反馈给行人所在单位,由单位扣发奖金并影响评先进。

  ■正面评议

  并非一无是处

  要匡正“闯红灯”这种集体无意识,单靠自觉显然不行,单靠罚款也未必彻底见效,让其所在单位介入,通过外力施压不失为一种选择。

  闯了红灯,通知其单位,这是一种精神上的施压;扣发奖金、影响评比,这是物质和精神上的双重惩罚。面对这些惩罚,稍有自尊心的人势必不会无动于衷,稍有记性的人日后就会收敛。而且,单位介入也有现实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规定:“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至于如何保证安全教育的效果,所在的单位当然可以斟酌,甚至可以配合交管部门扣发违法者的奖金。

  乱闯红灯的现象绝非南京市所独有,全国各大小城市至今仍根除不了乱闯红灯的现象。为什么一直根除不了?缺乏有效管理手段。“闯红灯扣奖金”起码是一种并非没有依据的尝试。(王石川)

  ■不同评议

  粗率的权力越界

  南京交管部门的这一“交通整治”思路不可谓不用心良苦,其“遏制违章,确保安全畅通”的效果或许也是值得期待的,但从行政权力规范、公民权利保障的法治角度考虑,恐怕需要打上一个不小的问号。

  首先,从行政处罚规范的角度看,交管部门无权自我赋权随意扩大行政处罚的惩罚范围;其二,“闯红灯”者所在单位不具有行政处罚权,无权实施这种处罚;其三,对“闯红灯”已有了交通规章罚款,如再“扣奖金”,就违反了“一事不二罚”的行政处罚原则。

  再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角度看,包括奖金在内的劳动报酬,均是受法律严格保护的最基本的劳动者权益,不容随意侵犯,工作劳动之外的“闯红灯”,是否也是一种劳动违法、属于劳动纪律的一部分?答案很明显。更重要的是,“扣奖金”这类劳动范畴内的管理事项,即使是正当必要的,作为交通行政管理者的交管部门是否有权绕过劳动行政部门、越俎代庖进行管辖、裁处?

  结论无疑很清楚,“闯红灯扣奖金”政策只能被看做是一次粗率的权力越界。毕竟,与一时局部的“遏制违章,确保安全畅通”相比,行政部门的权力规范、依法行政,劳动者权益的严格受保护,才是我们赖以安身立命的社会秩序基础。(张贵峰)


作者: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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