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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闯红灯应在公共体系内惩罚(名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7日02:34 江南时报

  如果行人走路骑车不遵守交通规则,他的名字将可能出现在所在单位的内部通报上,其奖金发放、先进评比也可能受到影响———这是南京市有关部门为治理“行人乱闯红灯”而正在酝酿的一项政策。初步设想是,由民警对行人路口闯红灯、越线等交通违法行为予以记录,再反馈至行人单位,由这些单位进行处罚(据3月16日《中国青年报》报道)。

  乱闯红灯属于公共秩序范畴内的事务,而“发奖金”是单位和个人间的“私事”,

公共归公共,私人归私人,拿私权体系内的利益来作公共秩序的奖惩筹码,既侵犯了私权,也起不到引导公德的效果。

  单位肯定是缺乏执行这种规定之积极性的,特别是企业。企业追求的是效率,很多时候,员工闯红灯赶时间上班是企业效率的一部分,这方面,企业的效率追求与公共的秩序价值是相悖的,所以企业为自身利益着想根本不会惩罚乱闯红灯的职员——笔者认为,对于乱闯红灯这类交通违法行为,不是不可以通过某种网络性的体系进行惩罚,但这种体系不应该是以“所在单位”为基础的私权体系,而应该是以“公共品供给”为基础的公共体系。

  为了说清楚这个道理,先看看德国的例子。一篇著名的网文分析过“为什么德国人不敢闯红灯”:一个德国人某天抱着侥幸心理驾车闯了红灯,结果被人发现了。没隔几天,保险公司来电:“我们刚刚接到交通局的通知说你闯了红灯,我们觉得你很危险,你的保险费要从明天开始增加1%。”这个人于是想退保换家保险公司,没想到全德国的保险公司通过网络都知道他有闯红灯的不良记录。接踵而来的是,银行通知他家的分期付款从15年改成了10年,学校也叫他的孩子把学费用现金送过去,不能分期付款了。

  可以看到,从保险到银行再到学校,这些都属于公共服务体系,正因为“闯红灯”与一个健全、严密的公共体系挂起钩,才让德国人那么一丝不苟地遵守交通规则,不敢懈怠。从权责对应来看,不乱闯红灯属于公共秩序要求,而保险、银行等属于公共体系,本身就承担着维护公序的价值内涵,拿公共服务体系中的利益作为公共秩序的奖惩筹码,是非常合宜的。你破坏公共秩序,就从减少公共服务的途径惩罚你,这样既能强化公共体系的公共性,又能矫正人的公共行为、引导良好的公共秩序。

  而拿单位奖金作筹码,让私人单位承担“促进公德公序”的责任,就是一种错位。这种错位一方面表明,我们很多行政部门缺乏公私分明的行政执法理念,脑子里还是根深蒂固的计划经济意识,把人当作单位人而非公民;另一方面表明,我们还缺乏一个像德国那样健全、严密的公共体系,因为这种体系不健全,一遇到问题自然就会朝“单位惩罚”上想,就像学校缺乏凝聚孩子的教育能力,一有事就喜欢“让孩子喊家长”。

  曹林,青年杂文家。

  《江南时报》(2006年03月17日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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