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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禁售人工终止妊娠药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7日02:34 江南时报

  本报讯(记者黄勇)人口大省江苏省近年来出生男女性别比失衡,局部地区的男女比例达到了117:100。为了解决日趋严重的“男多女少”问题,不给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以可乘之机,江苏昨日出台并施行《江苏省超声诊断仪及胎儿染色体检测技术使用、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和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规范B超诊断仪及胎儿染色体检测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设备技术使用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管理。

  医务人员不得暗示胎儿性别

  《办法》强调,对妊娠妇女进行B超诊断、胎儿染色体检测和其他定期孕期保健检查,除医学需要外,操作人员不得透露或暗示与胎儿性别有关的任何信息,否则视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医务人员有权依法拒绝任何公民提出的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要求。任何公民不得以任何方式指使或强迫医务人员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妇女不得随意“选择性别堕胎”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非因医学需要,不得“选择性别堕胎”。非选择性别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当持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证明方可施术。对此类申请,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出具同意证明。

  药店禁售人工终止妊娠药品

  路边的药店今后一律不得销售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办法》强调,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米非司酮片、米索前列醇片、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缩宫素注射液、卡前列甲酯栓等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禁止不具有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经核准开展产科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正常使用催产素药物除外)。

  《办法》还规定,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应当在依法取得资质的注册执业医师指导和监护下使用。禁止其他人员开具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处方。

  《江南时报》(2006年03月17日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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