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出台一部法律守护特区之魂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7日05:08 深圳特区报

  出台一部法律守护特区之魂

  对话改革创新促进条例起草者之一刘曙光

  本报记者方兴业

  运用特区立法权制定改革创新促进条例,使改革合法化,本身是一种创新。这一创新可谓“一炮打响”,影响广泛而深远。记者昨天就条例中的焦点问题,与条例起草者之一、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刘曙光对话。

  记者:改革创新是深圳经济特区之魂,《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出台后,被一些媒体喻为“‘特区之魂’的保护法”。您对这一“美誉”有何评价?

  起草者:这一比喻恰当而形象。改革创新促进条例的全文贯彻着鼓励改革创新工作、奖励改革功臣的精神,同时对抵制、阻挠改革的严重行为,规定由监察部门或者上级有关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但对改革创新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又规定根据符合的情形免予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特区之魂’的保护法”,改革创新条例当之无愧。

  记者:条例的亮点之一是将改革创新作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公立非营利机构的一项法定职责。但有人对此不尽理解:改革创新是对现有制度和做法的革新,是一种临时性、阶段性的工作,何以成为有关机构特别是国家机关的法定职责?国家机关的职责是执行制度,怎么能从立法上要求他们一边执行、一边破坏现行制度?您作为条例的起草人,如何看待以上问题?

  起草者:国家应当主动干预市场,干预社会经济生活,而不是没有灵魂,没有思想的执行工具。这是上个世纪30年代产生的凯恩斯主义关于国家职能的定义。这一定义后来得到许多国家政治学家、法学家的赞同和推崇,成为国家机关创造性地执行法律法规的理论依据。在我国,国家机关一方面要坚持依法治国的宪法原则,严格遵守、认真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应当本着对社会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地、创造性地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简言之,执行是一种职责,改革不切合实际的制度也是一种职责。我们可以从以下角度理解这一观点。首先我们必须清楚地看到,改革创新不是阶段性的工作,也不是临时性任务,而是贯穿于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过程的主题。其次,我国社会现阶段,发展是第一要务。而这种发展是跨越式的发展,是要在几十年的时间内走完发达国家几百年走过的道路,在这个过程中,许多问题没有现成的答案,不改革旧的体制,就很难达到预期的目标。国家机关的根本任务是通过创新促进发展,及时、有效地解决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还要看到,我国现行的政治制度和法律、法规为国家机关的改革创新工作留下了较大的空间。即使是现行法律、法规中一些具体规定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有关的国家机关是启动法律、法规修改的第一责任人。所以,那种认为“国家机关只负责执行法律,没有改革创新的法定义务”的观点是缺少理论和法律依据的。改革创新是国家机关永恒的主题,是国家机关的法定责任。

  记者:改革创新就是敢为天下之先,走前人未走过的道路,开创前所未有的事业,当年深圳经济特区开办股票市场、拍卖土地等改革都是敢为人先。但是,以促进改革创新为立法宗旨的《改革创新促进条例》第三条却规定:“改革创新应当遵循宪法的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这一规定是否会事与愿违,反而妨碍改革?

  起草者: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法律体系也已经初步形成。在依法治国成为我国的宪法原则之后,我们的各项工作都必须在法制化的框架内进行,改革创新也不例外,也需要法律的指导和规范。在当今,无序的改革,不规范的改革,将可能导致混乱。依法改革应该是一个基本的原则。

  记者:条例规定:“开展改革创新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应当列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有意见认为,这一规定有可能导致一些不自觉的部门,虚列项目向财政部门申请经费,然后再“砖钱瓦用”,财政压力因此增加。对此您有何看法?

  起草者:不仅仅是改革创新经费,政府部门的任何一项开支都要经过审查才能批准,财政部门和市人大对部门预算都有一套审查办法,审查通过后还会有绩效审计作为事后监督。虚列项目向财政部门要钱,相信难过审查关。即使拿到了,乱花了,最终必定受到社会的谴责。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