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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对循环经济立法拟从三个层次展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7日05:08 深圳特区报

  我市对循环经济立法拟从三个层次展开

  “母法”之后是“子法”

  本报记者方兴业

  经过20多年的发展,深圳进入了资源紧约束的状态,土地、资源、环境等方面难以为继,需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找到发展的新突破口,从而实现深圳的可持续发展。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的宗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出发点、立足点是解决我市面临的紧约束问题。但是立法者在设定立法期待值时非常实际:紧约束问题的解决不可能一蹴而就,单项法规难以奏效,需要分层次立法。

  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委主任盛斌在做立法说明时说,循环经济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因而,它应当是一个由不同层次的法规组成的法规体系。

  市人大常委会对循环经济立法拟从三个层次开展,第一个层次是作为纲领性的循环经济条例。第二个层次是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专项配套法规。第三个层次是与前两个层次的法规相配套的各项标准、指标、目录以及各种办法等具体的实施办法。日前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属于第一个层次,其着眼点是“促进”,其主要内容是明确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原则,确立一些基本的制度和措施,并构建相应的鼓励和处罚机制。这个“母法”诞生后,将在此基础上制定“子法”。

  据了解,《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是一部在全国具有领先地位的法规。目前,我国尚没有有关循环经济的专项国家立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的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这是我国第一次将“循环经济”一词写入法律。不过,这并非一部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专项立法,而是以规范清洁生产为目标,间接地促进循环经济发展而提出的要求。据悉,全国人大常委会目前正在准备起草循环经济促进法,预计2007年提交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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