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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未成年人犯罪也可判缓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7日05:12 今日早报

  外地未成年人犯罪也可判缓刑

  萧山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缓刑适用充分运用高法新司法解释

  □通讯员 唐伟利 本报记者 陈洋根

  早报讯 来自四川合江的小罗1988年10月出生。去年10月2日至6日期间,先后在萧山区党山镇电影院、电信大楼等地,采取语言威胁、殴打等手段,4次向樊某、王某等人勒索钱财。

  昨日,萧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但令他不敢相信的是,在宣判的同时,竟然听到“缓刑一年”四个字。因为在此之前,小罗听别人讲,虽然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被判缓刑,但由于自己是外地人,可能性不大。直到看到白纸黑字的判决书,他才相信这是真的。

  主审此案的法官说,以往量刑时,往往因为相应的监管、帮教措施无法落实等因素,只能将原本可以适用非监禁刑(包括管制、缓刑、单处罚金等)的被告人送到监狱服刑。

  为了进一步体现刑事审判的公正、公平,为未成年犯尽快回归社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萧山法院根据今年初实施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对未成年人被告人在定罪量刑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

  萧山法院规定:从今年起,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免予刑事处罚条件的,不管是外地籍还是萧山籍未成年被告人,依法对其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免予刑事处罚,充分体现法律适用上的平等性。

  在小罗一案审理中,经合议庭进行评议,认为其尽管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但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寻衅滋事罪行,且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其在萧山打工多年的父母也表示今后要严加管教,决不让他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这些情况已经符合缓刑条件。同时,承办法官主动与居住地的党山派出所进行了联系,就其今后的监管、帮教措施进行了落实。最后,作出了上述判决。

  今年2月,萧山法院对另一起犯盗窃罪的安徽籍未成年被告人祝某也宣告了缓刑。

  ●新闻粘贴:

  最高人民法院今年1月23日出台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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