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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成都消防“流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7日07:20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早报讯(记者周海波)一市民不服消防部门责任认定,引发一起行政诉讼。昨(16)日,成都中院驳回原告上诉请求,认定此案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理范围,这意味着成都市民首次状告消防一案“流产”。但原告表示,“我要申诉。”

  原告赵巧兵说:“去年10月29日,锦江区染房街203号附9号铺面在凌晨5时发生火灾,锦江消防大队在当年10月30日作出火灾原因认定书及火灾事故责任书,认定引起本次火灾

的原因是由于我使用100W白炽灯泡长时间通电引燃邻近可燃物起火成灾,并且有直接责任。”赵巧兵认为,自己没有使用100W白炽灯泡长时间通电照明,也无证据证明是灯泡引起地板上的拖鞋及其物质着火。当火灾原因公布后,不少商家向他提起民事诉讼,索赔金额高达200多万元。1月10日,他向锦江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锦江区公安消防大队,诉请法院依法撤销锦江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锦江区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于1月18日作出行政裁定:本院不予受理。

  原告又上诉至成都中院。但成都中院认为: 公安消防机构在查明火灾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火灾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其行为在火灾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而作出的结论,其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是一种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遂作出行政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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