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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得太“宽” 镇政府遭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7日08:16 贵州都市报

  企业被迫停产造成重大损失,三业主提起国家赔偿95万元

  金黔在线讯 因为镇政府超越职权,责令企业停产,为此,遵义尹鑫石粉厂将镇政府告上法院。经过一审和二审,遵义尹鑫石粉厂胜诉。昨日,遵义尹鑫石粉厂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诉讼,向红花岗区长征镇政府索赔95万元。当天,红花岗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该起国家赔偿案。

  据了解,遵义尹鑫石粉厂,以前由长征镇当地一村民承包经营。承包人后来邀约张飘合伙经营。双方发生扯皮分开后,张飘又与钟荣禄和刘祖怀合伙经营。但后来不久,张将石粉厂转让给钟和刘(但证照上法人代表依然为张飘)。不久,由于张飘与原来的合伙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产生纠纷,并反映到镇政府,镇政府对此曾出面协调。

  2004年1月12日和2004年2月23日,长征镇政府以该企业存在纠纷和债权、债务未处理好为由,分别下达了《隐患整改通知书》和《关于尹鑫石粉厂纠纷协调处理意见》。《隐患整改通知书》中明确“尹鑫石粉厂因转让纠纷未协调成功,必须停工,在该纠纷未处理好之前不得动工。并责令尹鑫石粉厂进行整改”。2004年10月12日,遵义尹鑫石粉厂3名业主以长征镇政府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镇政府撤销具体的行政行为。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自行解决,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解决。而长征镇政府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范围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予以撤销。镇政府不服,提起上诉。2005年9月,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

  当天庭审中,3名原告向被告主张95万元的国家赔偿。原告向法庭出示了红花岗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报告》以及相关证据,以证明原告因为停业的经营以及机械等损失(计40余万元)、员工在停业期间看管石粉厂的工资以及其他费用。

  针对原告提出的赔偿,被告认为原告的经营,在责令停产前,就存在生产不正常。同时,经营是存在风险的,原告在以后的经营中,很有可能出现亏损,因此不能以红花岗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报告》作为赔偿依据。当天庭审结束后,法庭表示择期宣判。

  作者:陈晓伟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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