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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公证员执业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7日08:22 法制日报

  本网北京3月16日讯 记者倪晓 司法部今天颁布《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该办法共七章四十一条,主要针对公证员的任职条件、任职程序等方面作出相关规定。

  《办法》规定,公证员是符合《公证法》规定的条件,经法定任职程序,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

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办法》同时规定,公证员应当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私自出具公证书;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办法》还对公证员的任职程序、执业证书管理、执业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责任编辑 郑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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