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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政府懈怠的一种表现形式:公务员“不公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7日09:01 四川在线

  目前,在有些地方的县乡两级政府机关中,有一批公务员,但他们“不公务”。何谓“不公务”?一是除了开开会外,很少再做具体事。二是干脆不来单位上班。这应该是温总理在答记者问中所说的政府懈怠的一种表现形式。

  这是一批什么样的公务员呢?一是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基本上是单位的党政副职、工会主席、纪检组长。二是原来担任过单位领导职务的、现在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基本上

是主任科员的,也有副主任科员。

  为什么他们是公务员,却为什么“不公务”呢?

  先说领导班子成员。原来,目前,一个县的政府机关,在职领导干部成员基本上都是10个人左右,每人分管一条线或者一个股室。试问,一个科局一条线的工作究竟有多大的工作量?如,计划生育、社会综合治理、老干部管理、等,可想而知。如果他不参与分管的股室的具体工作,可以说,基本上就没有什么事可做。他们应不应该参加股室的具体工作呢?从理论上说,可以不参加。因为各是各的职责,领导的职责就是管理。但一个县级科局单位,有的一共也只有20来人,需要上10个领导来管理吗?显然,管理人员与工作人员比例严重失调。也有的领导也试图做点具体事。但发现只有他一个人在做具体事后,马上也不做了。因为,都是领导,为什么他们不做具体事,我要做具体事?!所以,大家都“不公务”。

  再说担任非领导职务的。这批人,年龄都偏大,但也只有50来岁。应该说,正是年富力强的时候。有人调侃,在中央,他们都是青年干部。原来又都是单位的领导,现在一下子从领导岗位退下来,失去了昔日的权势,本来就有怨气。不担任领导了,要他做具体工作?有的是不会做。有的是放不下架子不愿做。也有的是单位的现任领导,担心难以管理,干脆“养”着不要他们做,或者为了使他们心理平衡和以免群众议论,美其名曰协助分管某项工作。本来,现在的单位的在职领导就多,就没有什么工作分管,还加一“协管”,就更加没有什么事情可做了。另外,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只有较高级别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才有资格协助分管工作,主任科员算较高级别?

  明明是公务员,却“不公务”。这行不行呢?

  我翻阅了《中国共产党党章》和《公务员暂行条例》、《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红头文件,都没有条文规定可以这样做。相反,对有这种行为严重的人,还要处分。如果真要处分这批人,有的要除名,有的要辞退,恐怕又要引起争议,或者社会不稳定。如果继续容忍这种现象,一是与法律有悖。二是不公平。与单位比,同是公务员,有的要“公务”,有的可以“不公务”。与社会比,……。三是形成有的单位,没有人搞具体事,严重影响单位工作。如,有的审计局,二、三十人的单位,从事具体审计工作的只有几个人。审计项目虽然完成了,但审计工作质量得不到保障。这样的审计,还不如不审。四是如不制止,这种现象将会愈演愈烈。如,某单位,2002年度,只有6个领导班子成员和3 个主任科员。到2006年元月,有10个领导班子成员和9个正副主任科员。所以,应该制止。

  如何制止?

  第一、严格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配备领导职数。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县级科局的党政领导职数,一般就是1-3人,或者3-5人。工会主席、纪检组长进领导班子,但应该明确是兼职(不论多大的科局,有无下级单位,都一律配备专职工会主席、纪检组长,值得商榷),让领导真正是“领导”(即专职管理)。与规定不符的,要进行精减,。还没有进行精感,或者精减不下来的,除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其他领导班子成员除确实是从事公务工作外,其余时间,都必须参与分管股室的具体工作。这应该是一条不应该规定的纪律(因为用不着再做这种规定)。

  第二、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的使用不要搞一刀切。目前,对干部的使用,要么按年龄一刀切,要么按任职时间(即任期职)一刀切。我认为这是组织人事部门无能的表现。因为,他拿不出如何评价干部的标准。只好采取这种简单方法。这样做,虽然简单,但:一是浪费了人才,在基层,有的刚刚50岁、甚至还只有40来岁,正是做事的年富力强的人被闲置。二是没有激励作用,反正干好干坏、干多干少一个样,甚至还有副作用。三是并没有真正做到“年青化”。如,某人,启用得迟或者年青时犯过错误,由于任职年限短,尽管已经有50岁了,还是担任领导。但另外一人,年青就担任了领导,尽管不到50岁,但由于任职年限达到了规定,只好退下去。这次某县干部调整,就出现了1957年出生的人,让位于1954年出生的人的怪事情。

  第三、加强教育,并将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公务员“不公务”,不论是何种情况引起,作为公务员本人来说,都是不应该的,都是与公务员的称号(是共产党员的与共产党员的称号)不配的。党和政府要加强对这些人的思想教育。在进行教育的基础上,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对经过教育仍然“不公务”的公务员,严格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或者动员自动辞职,或者直接予以辞退,以纯洁公务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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