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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情形改革失败可免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7日09:29 南方日报

  深圳出台全国首部改革创新法规,实行“依法改革”

  三种情形改革失败可免责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可免责

  □改革创新方案制定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

  □没有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

  本报讯(记者/曾妮)国内首部改革创新法规——《深圳市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3月14日通过地方人大常委会审议。这部《条例》首次将改革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并明确“宽容改革失败”原则,规定“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等三种情形下可以免予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界普遍认为,该法规立法本身,就是一次大胆的改革创新,将为深圳继续深入推进改革实践创造良好环境,也标志着该市率先进入“依法改革”的阶段。

  鼓励创造竞争同时宽容失败

  这部《条例》首次将改革纳入了法制化轨道,明确了当前改革创新的基本程序和基本原则,并为改革创新设计了合理可行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

  《条例》中最为抢眼的,莫过于“宽容改革失败”这一原则的确立。它规定:“改革创新工作发生失误,未达到预期效果,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免予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1.改革创新方案制定程序符合有关规定;2.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3.没有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

  这一条被称为“改革免责条款”的规定,在条例草案审议时曾引起激烈争论。强烈赞同者认为,这有利于解除改革者的后顾之忧,大胆进行创新;也有人提出疑问,这样的“免责条款”会不会被人利用,成为某些人开脱责任的借口?

  对此,《条例》主要起草人之一、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刘曙光说,“免责”并不是无条件的免责,《条例》设定了足够的条件规避上述风险,“首先,改革必须符合程序,程序合法是衡量改革是否合法的标准;其次,没有人或单位因此谋得私利,保证改革是为公。”刘曙光还指出,改革是一项创新性劳动,既然是创新就一定会有风险;一旦发生了失误,其后果全部由改革者来承担是不公平的。

  据了解,《条例》起草之前,深圳市委书记李鸿忠在一次会议上说:“深圳尊重人才、鼓励创造、鼓励竞争,同时也宽容失败。”当时,这句话仅被当成一个美丽的理念。数个月后,这一理念在《改革创新促进条例》中得到了落实。

  法制框架内排除阻力推改革

  《条例》草案甫一露面,就引起了国内学界、评论界广泛关注。有人评论说,深圳进入了“依法改革”阶段。

  在一些人的观念中,改革就是破除旧制度、建立新制度,改革就是以对旧有制度的否定、破坏,改革往往就是“违法”的。深圳如何“依法改革”?

  “《条例》确立的根本原则,就是依法改革。《条例》最大的创新之处,是试图回答改革与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刘曙光指出,“违法改革”已成为过去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各项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依法治国”方针的确立,改革必须在现有法律制度的框架内进行完善。正是因为如此,改革的难度才大大增加,这就是“改革攻坚阶段”。

  为改革立法,不仅是要规范改革行为,更是要用刚性的制度确保持续的改革,甚至为改革排除阻力。《条例》中的一些条款,被认为是深圳“规避”改革阻力的措施。比如,“改革创新涉及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法规、深圳市法规和市政府规章的,应当先提请法规、规章制定机关修改法规、规章,然后发布有关改革创新决定。”这实际上为修改旧有法规设置了合法的渠道。

  另一方面,《条例》第一次全面确立了改革法定程序以及监督机制,将以往随意性较大的改革创新纳入法制化轨道,有力地确保改革创新措施的科学性、有效性。

  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博士生导师浦兴祖教授认为,“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不能动摇。《条例》“依法改革”的基本原则与“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相符合,这一点值得肯定。

  中国改革已经进入“攻坚阶段”,而深圳将又一次创造经验:在法制框架内排除阻力推进改革。深圳大学管理学院教授马敬仁说,作为国内第一部“改革法”,将改革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也为“攻坚阶段”的改革开辟了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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