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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协会”值得借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7日11:31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据3月16日《大河文摘报》报道,美国住宅小区的管理机构和我们的物业公司不同,是居民委员会,英文直译是“户主协会”,属于民营企业,收入来源于管理费,它由居民代表、法律顾问和物业经理组成,居民委员会可根据有关法律自己制定详细的《居委会协议》。由“户主协会”管理的住宅小区,各方面井井有条。

  “户主协会”是以户主为主的一个机构在自行管理着自己的小区。在这样一个权力

框架下,物业经理是无法强制侵犯业主利益的。而我们的许多小区虽然也有业主委员会,但往往是物业公司自行制定了不合理规章后,业主委员会才能发现,维权显得很被动,效率也不高。

  “户主协会”的权力组成中,有一个我们没有的法律顾问。在“户主协会”制定协议或解决纠纷中,他因为超脱于此宅区的所有利益,更能从法律的角度和中立的立场思考问题和行使权力,无论对公司经理还是业主代表都能形成制约。有了他,不利于任何一方的决议都有可能不能通过。我们这里虽然也聘请法律顾问,那都是业主和物业矛盾升级、闹到法庭上时才想到他们,成本太大。

  为了减少我国小区内的摩擦和管理上的低效率,笔者建议对现有《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修改,将权力对等、相互制约的理念引入其中。当然,这种借鉴还需要好多法律、观念上的相关氛围来保障,但是,和谐的整体环境是由和谐的细胞组成的,让我们从创建和谐小区这个健康细胞开始吧!□山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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