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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闯红灯扣奖金”比“闯红灯”更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7日11:31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看了南京市正在酝酿一项新政策:如果行人有闯红灯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便由执勤民警将相关的情况反馈给行人所在单位,由单位扣发奖金并影响评先进的报道(3月16日《中国青年报》)之后,不由得让人一声长叹:此招也太弱智点了吧。

  这种做法完全把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给混淆了。警察和公民之间的关系,是国家司法权力和公民的权利义务之间的关系。公民如果违反了这个权利义务,警察有权依法对他进

行处罚。但公民和他所服务的单位之间的关系,却是两个平等的民事权利主体,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他们之间的契约决定,超出这个契约规定的,则互不承担义务。

  南京这项酝酿中的“新政策”,在实质上是要让违反交规的公民所在单位,无论是“学校、政府机关还是企事业单位”代行司法处罚权了。这个错误的性质之严重远远要超过“闯红灯”,因为这是让没有资格行使国家权力的“单位”来行使国家权力,属于私相授受——怎么会犯这种常识性的错误呢?

  更糟糕的是,如果这个逻辑推展开来,则单位的权力就可以理直气壮地逐步侵入员工的个人生活空间,公民在社会上乃至家庭中的任何行为,都可能成为单位对员工进行处罚的借口。而且,这项“新政策”根本就是不可行的。试问:一个行人闯了红灯,如果他照章接受了警察的处罚,警察又有什么权力来继续追问他是哪个单位的呢?若闯红灯者是一个下岗失业人员或者农民呢?

  “闯红灯扣奖金”的荒谬无须多言,让我感到不安的是,这样一个明显违背常识的“新政策”居然会被南京市的“有关部门”一本正经地“酝酿”,真是可笑又可悲。

  □水岸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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