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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中院强制和调解相结合 被开水烫残男童获赔58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7日16:19 大华网

  本报讯记者王开颖、通讯员宿华文报道:本报曾两次报道过的本市某幼儿园3岁男童小黄在幼儿园里因无人看护掉进开水桶被烫致残一案近期执结,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采取强制制裁和调解相结合的执行措施,促使三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幼童总共获赔58万多元,近日已领到了部分赔偿款。

  小黄原就读于本市某幼儿园小班,2002年4月27日上午,该园一位员工将半桶热开水

放置在供幼儿园老师办公休息的小房间内离开,在无人看护的情况下小黄不慎跌入开水桶中,导致身体严重烫伤,在小黄住院治疗期间,幼儿园直接向医院支付了医疗费等费用8万多元。因双方无法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小黄及其父母委托律师向市中级法院起诉该幼儿园,索赔人民币201万多元。

  该案二审判决幼儿园赔偿小黄67万多元,其后幼儿园以经济困难为由,一直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小黄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调查,法院了解到该幼儿园系本市某居委会开办的一所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幼儿园,其办学场所为该居委会所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有限。此后根据原告小黄的申请,法院经研究后追加该居委会为本案被执行人,对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鉴于某幼儿园一直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今年2月6日法院依法对其负责人予以拘留。次日某居委会付还申请执行人10万元,幼儿园也付还了1万元。三方当事人经过协商,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将执行标的从58万多元减为50万元,由幼儿园赔偿20万元,分4年还清;居委会赔偿30万元,分3年还清。目前伤童总共已领到了26万多元的赔偿金。

  (责任编辑:黄幼华、李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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