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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合同文本:期待“政府版”取代“霸王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7日18:00 光明网
李红军

  记者从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获悉,今年广东省有关部门将针对房地产、汽车销售、旅游、保险业的一些不平等格式合同,在全省推广“政府版”格式合同示范文本,并监督具体落实。如果有企业遇特殊情况,需要修改个别条款,必须到工商部门备案。权威调查显示,45.3%的城市公众认为最不满意的消费环境首选“霸王条款和不公平合约”,可见“霸王条款”已经成为消费者心中难以抚平的痛。(新华网3月14日)

  最近几年,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增强,消费环境较之过去有了明显的改善,但是,最终的结果并不尽如人意,很多消费纠纷陷入了一种旷日持久的纷争中,为何会有这样的社会困象?究其原因,重要的一点就是“霸王条款”使然。尤其一些垄断行业在订立各种消费条款时常常是一种居高临下的姿态,容不得消费者“唱反调”,甚至是“理解的执行,不理解的也要执行”。由于合同文本的不规范,消费双方权益的不对等,导致了消费纠纷的加剧。有些“霸王条款”直接写上“最终解释权归商家”,如此赤裸裸的“单方合同”又怎能让消费者放心满意?

  “霸王条款”之所以遭人诟病,重要的一点就是商家在订立合同时考虑自己的利益因素多,而对消费者的合理诉求的考虑则相对较少,消费者在一种不自愿的情况下与商家订立消费合同这就为消费纠纷埋下了隐患。在消费环境的营造方面,政府应该介入到合同的订立中,对订立合同的双方进行必要的约束,因为政府出台的“政府版”往往是一种中立的立场,既不偏向商家,也不偏向消费者,况且政府的这种“规范合同”经过了司法的检验,相对来说司法的“含金量”是比较高的,用法律的角度来订立合同显然比商家的“单方合同”要规范得多。

  在前不久闭幕的全国两会上,“霸王条款”问题再度受到委员和代表们的强烈质疑,广州市消委会有关人士指出,相比前些年消费者投诉的多是存在于冲印、洗衣等行业的“霸王条款”而言,近年消费者对交通、银行、通信、保险、房地产等竞争相对不足行业的“霸王条款”的“揭批”越来越猛烈。然而,值得关注的是,在处理这些对竞争不足企业的投诉中,多数企业“会尽量满足消费者的投诉请求”。但一旦涉及到修改霸王条款的问题,则称“没有权限,要请示报告”,大多是最终没了下文。商家如此“态度”是不会令消费者满意的。

  当然,政府制定规范的合同文本只是一种有效的规范和约束,而要真正让消费者的维权到位,还必须要有类似的《反垄断法》的利刃,以刚性的反垄断法规去抵制“霸王条款”才是最坚实的防线。但不管怎样说,在消费领域及时出台合同文本的“政府版”,体现了政府的一种善政意识,是“责任政府”的一种体现。人们期待着“政府版”成为一种强有力的“重拳”,随时打击那些不合乎民心,顺乎民意的“霸王条款”。,从而切实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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