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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速集团原工会主席柏毅一审被判13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7日18:01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本报讯(记者张小乙实习生颜妍卫东)记者昨日获悉,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下称高速集团)原工会主席(副厅级)柏毅,因犯受贿罪和贪污罪,15日被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

  为他人谋利受贿17万

  今年49岁的柏毅曾在陕西省政府办公厅任正处级秘书等职,2001年11月任高速集团工会副主席,兼任工会下属陕西省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工程公司)及陕西省高速公路职工技协经济技术服务部法定代表人,2005年3月任高速集团工会主席。

  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下半年,宝鸡第二发电厂建设项目(下称宝二电项目)开工,柏毅参与了该项目的前期申请立项等工作,认识了负责该项目的宝鸡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张某。同年底,建筑包工头杨某为承揽宝二电项目的基建工程,托柏毅多次给张某“打招呼”,张不得已给了杨某一些零星工程,总金额130余万元。1996年底至1998年底,柏毅以各种理由三次向杨某索要现金共9万元。

  2003年6月,经柏毅同意,工程公司将西安咸阳国际机场高速公路桥梁伸缩缝工程的供货及安装业务,承包给成都市新通路桥机械有限公司。其间,柏毅数次向该公司董事长李某及总经理二人暗示。2004年1月,李某从公司账上支取8万元现金送给柏毅。

  贪污公款5万元

  2003年2月,在高速集团下属某公司的一次招标中,河北衡水第一橡胶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橡胶公司)中标,合同金额为160余万元。同年4月,橡胶公司与高速集团下属的陕西高速公路开发公司(下称开发公司)签订联合投标协议,约定开发公司为橡胶公司提供管理服务,橡胶公司给开发公司交纳服务费。同年7月,开发公司总经理王某与时任高速集团工会副主席的柏毅商定,并告知橡胶公司西安总代理孔某,服务费转由工会收取,工会从中支付由开发公司提供资金的一电视宣传片拍摄费用,剩余的留作工会经费。

  2004年2月5日,孔某将10万元“服务费”交给柏毅。柏毅未将此款交财务入账,并擅自把其中5万元给王某处理其父生前医药费,另5万元交给工会会计保管。2004年10月,柏毅指示会计将此款计入工会文体总会账中,未按事先约定将收取的服务费用于支付拍摄费用。

  口头表示要上诉

  2005年6月,检察机关开始调查时,柏毅指示财务人员作假账,企图掩盖收取橡胶公司10万元服务费事实,并与王某串供,不许孔某在检察机关调查时说出支付10万元给柏的事实。

  法院认为,柏毅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贪污赃款5万元由扣押机关省检察院发还被害单位,受贿赃款17万元继续追缴。宣判后,柏毅口头表示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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