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帮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8日04:05 江南时报

  问:厂里工人工作时出了事故,应该怎么办好?(无锡★★★★★★★8413)

  律师:工人在工厂工作时出了事故应该属于工伤,应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也可以直接向

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依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相应的费用;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问:我在一家外贸公司工作,去年5月辞职,可是离开时公司扣了我五百块钱,说是物品使用费,但是我从辞职后由于忙于找工作一直没有去要,请问我现在还能提起劳动仲裁吗?(常州★★★★★★★7339)

  律师:你的情况已经超过了劳动仲裁时效。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提出仲裁的一方应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你们之间的劳动仲裁时效期间应从公司拒绝支付500元工资时起算。虽然过了仲裁时效,但是你可以向劳动行政机关举报,要求其对该单位无故克扣工资的行为作出处理。

  问:我们厂里没有为工人投工伤保险,而且出了工伤,厂里只把医疗费报了,工资没有,这合理吗?(南通★★★★★★★8652)

  律师:这是不合法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单位没有为职工交纳工伤保险,如果发生工伤,所产生的符合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的所有费用由单位承担。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该工厂只报销医疗费,不支付工资的做法是违法的,而且单位需支付的费用不仅包括医疗费用,还包括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用等。

  问:我是一家工厂的工人,因为盗窃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工厂知道后立即宣布开除我,请问这合法吗?(苏州★★★★★★★9790)

  律师:这是不合法的。根据《劳动法》及劳动部相关文件的规定,当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涉嫌犯罪被拘留的,单位可以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而不应该立即开除劳动者。

  问:我在单位干了五年了,准备继续在单位工作,可是单位说五年期限已经满了,应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有三个月试用期,说是为了和新职工平等,请问这合理吗?(★★★★★★★1755)

  律师:这是不合法的。根据《劳动法》及《江苏省劳动合同保障条例》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续签劳动合同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问:我在一家外企工作两年了,由于老板说我英语跟不上所以和我协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我也不想在那继续工作了,请问如果和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我应该得到什么样的补偿?(南京★★★★★★★8334)

  律师:根据《劳动法》及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你在该企业工作两年,单位应该给予你相当于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问:你好,我是刚刚工作的大学生,我们在试用期单位是否也应该缴纳社会保险?(苏州★★★★★★★5799)

  律师:单位在职工试用期内应该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因为根据劳部发[1996]354号《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之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也就是说,试用期同样属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因此,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问:由于我们在单位岗位比较特殊,经常能接触到单位的一些商业秘密。所以单位要求我们签订的合同里面约定我们在辞职后两年内不得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相同的业务,请问这合同有效吗?(南京★★★★★★★2755)

  律师:你反映的情况属于竞业限制条款,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保障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应当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其中,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因此,该竞业限制条款必须约定给予你合法经济补偿,并在单位实际支付之后才对你有约束力。

  陈虎,江苏南京金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本报大律师团律师。先后为数十家企业、事业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事务顾问。在所办理的数百起案件中,不乏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并以独特的方案设计、分析和处理能力,赢得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电话:025-84724017

  《江南时报》(2006年03月18日第十五版)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