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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增加精神抚慰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8日04:05 江南时报

  本报讯(记者庄幼鹏)一农民的独生女在车祸中被撞身亡,更不幸的是其妻子已失去生育能力,面对双重打击,他与妻子一道走上了法庭。3月13日,随着南通市中级法院终审裁定书的送达,这起特殊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终于尘埃落实,法院在对其他事项作出判决的同时,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杨某夫妇精神损害抚慰金45000元。

  杨某夫妇系东台市农民,仅生一女儿取名小丽。2005年11月17日14时30分左右,16

岁小丽搭载骆某的微型货车途经江苏海安时,在一省道上,微型货车右侧后部与海安人沈某驾驶的小客车前部左侧发生碰擦。货车内包括小丽在内的多名搭乘人员受伤。小丽在送医院抢救的途中死亡。事故发生后,海安交警部门派员到场处理。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沈某、骆某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小丽等人无责任。

  2005年12月,原告提出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全部损失。2006年1月,海安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杨某妻子证明自己再无生育能力。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杨某夫妇的女儿小丽已年满16岁,其在交通事故中的死亡自然会给其父母造成精神上的痛苦。而杨某妻子失去生育能力这一客观因素的存在,则会进一步加大对两原告的精神打击力度,因此在正常赔偿标准基础上,应酌情增加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除对其他事项作出判决外,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杨某夫妇精神损害抚慰金45000元。

  《江南时报》(2006年03月18日第十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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