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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祥和社会与动物福利立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8日04:48 新京报

  把人的道德关切逐渐扩及到非人类的生命形式,首先是那些具有较强感知能力的动物,是我们文明程度提升的一个标记,而用行政和法律的方式来确认和保障这一改变,则是社会文明的进步。

  近日,网上流传的一个女子残酷虐杀小猫过程的录像,引起公众的极大愤怒和声讨。3月15日,两位虐猫当事人分别发表公开信,向公众道歉,其所在单位对他们做出了停止工

作、停发工资的处分决定。这使我想起今年年初香港市民抗议虐待动物的事情,而这件事的起因,是经媒体爆出的几宗发生在香港旺角的连环虐猫案。

  无辜小动物惨遭荼毒,自然引起公众的愤慨。不过,令香港市民表达抗议的不只是少数人虐待动物的行为,还有香港现行制度在防止和惩戒这类行为时的不力。香港早在1935年就制定了《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该条例虽然也根据时势变迁随时修改,并沿用至今,但仍有不能满足社会需要的地方。香港市民要求提高“虐畜”罪的最高刑罚,“由现时入狱六个月和罚款五千元,增至入狱五年和罚款五万元”。

  对市民的主张和要求,香港渔护署署长孔郭惠清表示,局方会尽快与动物福利咨询委员会商讨加强虐待动物的罚则和执法,以及加强爱护动物的教育和宣传。她还呼吁知情市民举报,帮助政府搜集证据,并在有需要时出庭作证。

  据报,“香港渔护署正在研究提高虐待动物的罚则”。

  虐待动物的事大概在不同时代不同社会里都可以看到,但是,在任何时代和社会都有更多爱护生命、反对残酷行为和把虐待动物视为恶行的人民。然而,远不是任何时代、任何社会都有系统、明确的禁止虐待动物的法律。在上面提到的香港个案里,真正重要的其实不是罚则的轻重,而是一个社会面对虐待动物行为,所采取的立场及其管理部门做出回应的方式。

  人如何对待动物,不仅反映了人对世界的认识,也表明了人对生命的态度。换句话说,它涉及的不单是有关自然的知识,而且是人的道德情操。实际上,把人的道德关切逐渐扩及到非人类的生命形式,首先是那些具有较强感知能力的动物,是我们文明程度提升的一个标记,而用行政和法律的方式来确认和保障这一改变,则是社会文明的进步。

  残酷地对待动物,包括以残忍手段杀戮动物、随意遗弃伴侣动物和圈养动物、为牟利而滥用动物、无视我们控制之下动物的生命需求而把不必要的痛苦加于动物,甚至,全无来由地折磨和杀死那些信赖和依靠我们的动物,这类事情在我们这里时有所闻。此次虐猫事件发生之后,网络上又传出比此更恶劣的虐猫惨剧。像在其他文明社会一样,残酷对待动物的行为在这里也受到公众的谴责。不过,社会对这类恶行的回应却极为软弱无力,而施暴者总能找到开脱的理由。因为,除非涉及对他人财产的侵害,单纯虐待动物的行为在这里并没有被视为违法(更不必说定为犯罪),执法部门也不必承担干预之责。问题是,这种情形已经变成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因为,在今天这样一个复杂多变的大规模社会里,仅仅是舆论谴责、道德施压,已经不足以有效制止各种残酷对待动物的行为;如果不做法律制度上的努力,就不能满足我们社会已经变化了的多种要求。

  现在,我们国家开始更多地关注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而和谐的本意,就是要消除残酷行为和暴戾之气。我们能够想象一个充满残酷暴戾气息———即使是在人与动物之间———的和谐社会吗?

  自然,和谐社会不可能只靠法律来实现。但是法律可以通过定义和惩戒违法行为,来限制和减少各种严重破坏和谐的因素。而且,这样的法律本身也是一个符号,它表明一个社会对残酷行为的不姑息态度,对国民道德的提高具有莫大教育作用。

  和谐社会是个目标。要实现这个目标,需要有良善的风俗,也需要良好的法律制度,还需要有民众、政府和法律的互相配合。近几年来,中国公众对动物处境的关注有了明显的增加,爱护生命和反对残酷对待动物的呼声不仅在媒体和民间日益高涨,也透过学者、官员以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转化为立法的建议。今天的中国,确实已经到了为防止虐待动物而立法的时代了。

  作者系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副教授 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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