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改革责任 规范改革进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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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8日05:57 深圳特区报 |
明确改革责任规范改革进程 市体制改革办公室谈改革创新促进条例三大特点 【本报讯】(记者王轲真)深圳市体制改革办公室日前组织全体干部学习座谈《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时提出,作为国内第一部促进改革创新的地方性法规,该《 条例》的出台进一步表明,改革创新是深圳的“根”和“魂”这个特色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新时期更加鲜明,更加突出,标志着改革创新进入到依法推进的新阶段。最近,中央明确提出要毫不动摇地坚持改革方向,实现改革新突破,同时要注重改革决策的科学性,改革措施的协调性,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和照顾各方面关切。《条例》的实施将有助于深圳各级政府机关和团体在推进改革创新中,依法指导各项工作,着力解决群众关注的难点和热点问题,调动社会各方积极性,更好地发挥政府排头兵的作用,为在改革创新中推进效益深圳、和谐深圳的各项工作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在座谈中,改革办的同志们认为,《条例》体现出的三个特点最值得学习贯彻和研究。一是《条例》明确了市、区政府、各单位、各团体的改革责任;二是《条例》强调了改革工作的科学性和公众性;三是《条例》强调改革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具体而言,市体制改革工作机构具体承担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改革创新工作,市政府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改革创新工作。值得注意的是,在强调改革的工作职责时,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改革创新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而非以往所指的主要责任人,有助于改革创新工作职责的明晰。明确落实改革创新的责任,有助于各项改革创新工作进一步遵循科学审慎的原则。 在保障改革创新工作的科学性和公众性方面,改革办的同志们在学习中表示,要在工作中严格遵循《条例》规定的广泛收集、听取社会各界以及公众对改革创新的意见建议,认真组织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和预评估。对《条例》规定的改革创新方案实施过程中和完成后,应组织效果评估的要求,有助于提高改革创新工作的科学性。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改革创新实行独立第三方效果评估的规定,以及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上主要意见应作为决策重要依据的规定,都体现了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的要求。这些规定将使改革创新沿着科学化的轨道前进,同时也有助于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改革创新兼顾各方利益、兼顾长远和中短期目标提供依法行政的保障。 《条例》反映的规范化和法制化特点集中在依法改革创新和依法推动改革创新两个方面。前者是指改革创新的各部门主体,要拟订改革创新计划、实施方案,后者指体制改革办公室扮演着改革创新的“参谋部、作战部、突击队、督战队”的角色。《条例》将改革与立法有机结合在一起,有助于防止改革创新过程中部门利益最大化的倾向,保障改革创新的健康进行。 结合《条例》的实施,市改革办主任南岭提出,今年的改革工作要借《条例》实施的东风,依法推进,积极推进,稳步推进,努力提高改革创新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