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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保护“采光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8日06:52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上纠纷不断,消费者较为关注房价、质量、公摊面积和物业管理等问题,而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影响身体健康的“采光权”问题越来越关注了。

  记者从大连市信访办公室获悉,2005年因“采光权”受损害问题上访和来信投诉共计60例、455人。

  大连“山海一家”住宅小区的居民代表反映,他们已经购买、入住的住宅被同一开发商开发的二期商品房挡住了阳光。记者调查发现,这个小区的几座住宅前,又密密地盖起了三四座尚未竣工的商品房。一位居民从家中拿来卷尺现场测量表明,新建商品房与一座原有住宅楼相距仅有15米左右。

  2004年,苏州市城西别墅小区业主左先生因为所购房屋与周围建筑的间距偏小,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采光标准,将苏州规划部门及开发商告到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一居民因“采光权”问题而走上法庭;湖南省一起“采光权”官司一直打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湖北省监利县10户居民为自己被遮挡的阳光走上“讨说法”的艰难诉讼路。而北京新起点嘉园的业主索要“采光权”的维权行动仍在进行……类似的纠纷在各地时有发生。

  2004年10月,上海市澳门路660弄住宅小区的居民们发现,在紧贴着小区的四面,开发商计划建造6幢商品房和1幢商务楼。一旦楼群崛起,小区就会处在“水泥森林”的包围之中,沦为名副其实的“盆地”,阳光将不再属于这里的居民。

  为了捍卫“采光权”,230户居民四处投诉、上访,历时10个月。在人大等部门的监督下,他们的吁求得到了积极回应:7幢高楼被认定为违规审批项目,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被行政处理。

  但多数“采光权”纠纷的消费者一方并没有如此幸运。

  辽宁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劳星星指出,在具体法律规范方面,“采光权”已得到法律确认,但法律处理途径单一,具体司法操作中只有经济赔偿,没有置换房屋等措施规定,赔偿标准各地不一而且相对较低,没有起到法律上的“预防作用”。

  目前,我国各地对“采光权”的补偿,大多参考使用1994年《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中确定的标准:“每户按其居室被遮挡状况给予一次性补偿800元至2000元”。上海的补偿比北京稍高,一般每户也只在几千元。

  浙江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向阳认为,区区千把元补偿,不要说现在,就是在十多年前,也难以体现“采光权”的价值。

  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也规定,住宅日照应符合如下标准:大寒日不少于2小时,冬至日不少于1小时,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1小时的标准。为达到这一标准,一般建筑物高度与间距的比例老城区最小为1:1,新城区和郊区会略大,注重生态的城市要求更大些。

  但在现实生活中,“开发商违规报建———规划部门违规审批———开发商违规建造———附近居民交涉不成无奈诉讼———纠纷问题悬而难决、受害者不断反映”,如此曲曲折折,是

  “采光权”纠纷中常见的实际情况。

  谁来保护“采光权”,如何才能保护“采光权”?在“采光权”纠纷的背后,反映的不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还反映了新形势下完善社会利益协调和社会纠纷处理机制,完善法律法规的问题。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傅刚闫平徐寿松(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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