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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干部“带病提拔”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8日07:25 大众网-大众日报

  本报济南3月17日讯为进一步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防止和克服“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有效解决干部“带病提拔”问题,省委组织部日前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等问题的暂行规定》,对干部的推荐提名、酝酿、考察、讨论决定等环节明确提出12条具体规定。

  《规定》要求,要严格执行干部推荐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

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必须同时采用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两种方式。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考察对象,但必须经过党委(党组)集体研究确定,不准以“特殊需要”为名随意扩大组织推荐提名范围而避开民主推荐。领导干部个人推荐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署名推荐材料,不能口头推荐或私下打招呼。要严格执行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和酝酿有关规定。对酝酿中提出的不同意见要认真对待,意见分歧较大的,不能提交讨论,应重新考虑人选。要严格进行干部任前考察。考察预告期内,不得开会讨论决定干部;考察过程中,对反映的问题严重、线索清楚、涉嫌违纪违法的,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问题没有查清之前,组织(人事)部门不得提出干部提拔任用的建议,党委(党组)不得作出提拔任用的决定。要认真落实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坚持讨论决定前听取纪检、检察等机关的意见制度,坚持讨论干部前档案审核制度,坚持干部任前公示、任职谈话和试用期制度,坚持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经常性考察制度。

  《规定》强调,要严格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通过“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得到提拔的干部和“带病提拔”的干部,要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跑官要官”的,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进行组织处理;对行贿“买官”的,一律先免去职务,再按规定处理;对受贿“卖官”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不按《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干部“带病提拔”的,要责成党委(党组)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做出深刻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属于领导干部个人行为导致用人失误的,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属于组织责任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严格控制研究干部的次数和数量,除领导班子换届或机构改革等需要集中调整干部外,不得一次性大量提拔调整干部或频繁调整干部。违背《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一次性大量提拔调整干部和频繁调整干部,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的责任。严禁突击提拔调整干部和擅自升格机构、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按规定临近退出领导班子或已经明确即将调整时,不得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的,应当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经同意方可进行。要严格按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确定的职数配备领导干部,除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作出规定的,一律不准升格机构和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升格机构或增加领导职数的,要限期予以纠正,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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