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装修变更引发的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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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8日08:11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
宁波日报讯(记者 冯小平 实习生 戎美容 通讯员 胡玲霞)几天前,江东新河工商所消费者协会对徐女士与一家装修公司的装修纠纷进行了第八次调解,因双方分歧过大,最终仍以失败告终。 徐女士位于北岸琴森的新房,邀请了北京业之峰装饰宁波分公司来装修。去年10月,装修快结束了,因为对主卫生间的坐便器位置不满意,徐女士与项目经理商量,要求予以 移位。项目经理同意了,派施工人员对坐便器进行了重新安装。去年11月2日,准备入住的徐女士打开新房后惊讶地发现,整间屋子里都是水,屋内地板、地下线路、墙面底部等受损严重。一查,原来由于坐便器的改动,导致主卫生间的热水管破裂漏水。第二天,装修公司的负责人给徐女士出具了证明,证明由于热水管的破裂渗水,导致整套木地板积水严重,同时也对房屋的其他部位造成了影响。他表示愿意修复新房的受损部位。新房被搞成这个样子,徐女士十分不满。她与装修公司交涉,要求对方修复因漏水造成的损害,并提出赔偿由此给他们带来的租房等经济损失。公司方面却表示:当初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有规定,要变更装修内容必须签订变更合同。徐女士变动坐便器位置,只是私下与项目经理商谈,而没有与公司签订变更合同,因此公司无需承担责任。由于双方意见严重分歧,徐女士向新河工商所投诉。工商所对此事十分重视,前后八次联系双方进行调解,可惜都没有成功。 对此,新河工商所的徐所长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她认为,这件事上装修公司是有责任的。因为该项目经理是装修公司的员工,他是履行公司与客户合同的当事人,如果说对装修内容进行变更必须签订变更合同的话,那么项目经理比客户应该更清楚这一点。但作为消费者来说,更改工程内容时,也应该与公司签订变更合同,这其实也是一种自我保护。 |